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二十六條
夫妻壹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
由壹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