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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氣漏水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出租房屋的業主應當對出租房屋的供暖質量負責,這是房東的責任。造成樓下居民的損失,當然由房東承擔。看案例:物業公司作為供熱管道工程的發包人和小區物業的實際管理人,既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孫及樓下房屋的損失是孫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故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孫因暖氣漏水造成的經濟損失8萬元的責任。

孫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購買了壹套高層住宅。此後,某物業公司作為業主,與某承包商的施工公司簽訂供熱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孫支付物業公司2.5萬余元安裝供熱設備。在供暖期間,孫的暖氣片爆裂,形成大面積水泡,滲透到樓下,造成損失。孫賠償樓下業主損失8萬元。某物業管理公司以事故不存在過錯為由,拒絕承擔損失。

濟南中院審理後認為,孫對供熱泄漏的事實和原因已盡到合理的舉證責任。某物業公司作為供熱管道工程的發包人和小區物業的實際管理人,無法舉證證明其無過錯,也無法舉證證明孫及樓下房屋的損失是孫本人造成的。故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孫因暖氣漏水造成的經濟損失8萬元的責任。

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管道、設施、設備的維護責任。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公司作為小區供熱管道工程的業主和所涉及的小區物業公司,有義務對其管理區域內的供熱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維修。保養維修的範圍不限於室外,室內也可以。所以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應該承擔熱水滲漏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