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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轉讓試行規定

第壹條為適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增加城市建設資金,根據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試行規定。字(1992)31和本市實際情況。第二條合肥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或有償劃撥。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除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壹律實行有償劃撥。

軍事設施、洗車場、市政工程拆遷安置房、體育場館、垃圾場、城市道路、橋梁、排水、防洪、汙水處理廠、停車場、困難群眾住房、個人集資建房、黨政機關、學校和高等院校非經營性使用國有土地,免收出讓金。

企業兼並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辦理出讓手續,經市政府批準後,繳納5-10%的出讓金。第三條國有土地有償出讓金按土地等級和用途收取(具體標準見附表)。第四條國有土地有償劃撥程序如下:

1.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或土地劃撥意向書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用地單位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市國土局辦理土地劃撥手續。

3、用地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用於拆遷。第五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國土局收取,並接受市財政局的檢查和監督。第六條通過有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出租、抵押的,按照《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辦理,已繳納的出讓金可以沖抵部分出讓金(不計利息)。第七條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八條在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經濟組織中,需要以有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免交有償劃撥費。第九條以有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人,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連續兩年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有權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但對地上合法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第十條農村集體土地,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統壹轉為國有土地,方可實行有償劃撥。第十壹條本試行規定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試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壹九九二年十壹月二十三日

表1

合肥市城市土地(建成區)等級

在第壹級:

壽春路兩側(環城路以東,蒙城路以西)

淮河路兩側(蒙城路以西、環城路以東)

長江路兩側(環城路以西,環城路以東)

金寨路兩側(北為安慶路,南為蕪湖路)

惠州路兩側(市政府廣場以北,蕪湖路以南)

蘇州路兩側(三中以北,紅星路以南)

阜陽路(阜南路至長江路)兩側

六安路兩側(北至府南路,南至長江路)

蒙城路兩側(府南路至安慶路)

逍遙津路兩側

九石橋路兩側

北寒山路兩側

在廟街的兩邊

遼鄉(北段)兩側

霍邱路兩側

程金鬥城隍廟市場七桂塘市場

安慶路兩側(東至蘇州路西至金寨路)

次要:

淮河路兩側(蒙城路以西)

安慶路兩側(金寨路以西)

蒙城路兩側(府南路以北)

三孝口光明小區(永紅路以東、躍進路以北)

六安路兩側(府南路以北)

阜陽路(環城路至阜南路)兩側

在陳宮街的兩邊

蘇州路兩側(三中至環城路)

公園西村(蘇州路以東、壽春路以北)

紅星路兩側(邯山南路至金寨路)

廬江路兩側(前進路至金寨路)

桐城路兩側(北至長江路,南至環城路)

舒城路兩側

蘇州路兩側(紅星路以南)

前進路兩側

壽春路與長江路之間的區域(蒙城路以西,環城路以東)

長江路與紅星路之間的區域(金寨路以西,邯山路以東)

勝利路兩側(淮河路以南,火車站以北)

明光路兩側(蚌埠路以南,火車站2號門以北)

滁州路兩側

蚌埠路兩側(西起淮河路橋,東至明光路)

第三級:

環路內除主次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包括環路兩側)。

蕪湖路兩側(東至大喬,西至金寨路)

馬鞍山路兩側

第四級:

蜀山路兩側(五裏墩至環城路)

金寨路兩側(蕪湖路至南七)

蚌埠路兩側(明光路至當塗路)

徽州路兩側(蕪湖路至望江路)

阜陽路兩側(環城路至濉溪路)

亳州路兩側(環城路至濉溪路)

明光路兩側(北至蚌埠路,南至何裕路)

桐城路兩側(屯溪路至蕪湖路)

屯溪路兩側(東至何裕路,西至金寨路)

濉溪路兩側(濠州路以西、明光路火車站2號門以東)

五個級別:

合作化路-濉溪路-明光路-蚌埠路-當塗路-何裕路-明光路-屯溪路-徽州路-望江路-合作化路所圍成的區域內,上述四級用地除外。

6級:

以上五個級別以外的區域。

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出讓費標準

元/平方米

使用

水平商業,金融

旅遊和酒店用品

住宅產業

倉儲其他非經濟

營地土地1 120100-40 2 9080-30 3 70602525 4 55402020 5 40301515 6 30201010。

註:1。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工業企業,繳納的分配費經市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

交付水平。

2、城市基礎設施綜合開發用地,其費用按第二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