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信息 - 租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租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租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壹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交付或接受訂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其他諸如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如果沒約定定金性質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後果。

定金是指合同壹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壹方當事人壹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在合同中,只要約定了定金條款,如果壹方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說,如果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壹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壹方違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

壹、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壹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給付定金的壹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壹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從屬性。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定金是自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逗還定金。

二.訂金

訂金,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壹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當事人壹方違約時,可以要求對方退回原款。

三.如何規避定金糾紛

從法律上講,定金應是“上家賣房、下家買房”的擔保,上家違反約定不賣房應向下雙倍返還定金,下家違反約定不買房無權要求上家退還定金。目前二手 房交易中,定金的交付多數是自下家交給中介公司,再自中介公司轉交上家。自於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時的法律地位並不明確,這極容易引發二手房交易上下家之間 的定金糾紛。

在下定金時遵循下面四個步驟:

1.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與上家之間就該房屋掛牌出售的委托協議。在該協議中應當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價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內容。

2.與中介公司簽訂書面的中介協議。該協議至少應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價保留期限及定金的處理方法等約定,並壹定要加蓋中介公司的印章。

3.與中介公司笙好中介協議後實際交付定金前,購房者還應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書。

4.收到委托書後,在交付定金時應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據。該收據僅有中介公司經辦人自的簽字不行,壹定要加蓋中介公司的印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