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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向司法局提交的簡歷應註明哪些內容

1、新律師事務所五個備檢索名稱(在報送申請材料前提交並檢索)。名稱必須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

2、設立人設立新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書;

3、所屬市司法局出具的審查意見,即設立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以及是否同意設立等;

4、律師事務所章程。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2)合夥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3)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4)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5)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6)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7)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8)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9)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10)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11)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12)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5、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合夥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2)合夥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3)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4)合夥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5)合夥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6)合夥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7)合夥人入夥、退夥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8)合夥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夥協議承擔的責任;

(9)合夥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6、資產證明並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7、購買辦公用房的房產證、合同書復印件或辦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復印件;

8、設立人名單及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特殊的普通合夥所應有二十名以上合夥人,普通合夥所應有三名以上合夥人);

9、設立人個人情況材料按壹人壹套順序排列,報齊以下材料:

(1)個人簡歷:包括求學、就業和在律師事務所的執業簡歷;

(2)相關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司法職業或律師資格證、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3)專職執業的證明:專職執業保證書;原有工作的,應當提供辭職文件或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或批準退休的文件。無業的,要提供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業證明。是農民的,要提供戶籍證明;除退休人員外,其它發起人要提供檔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或勞動服務中介機構的證明;

已連續執業的律師除外。

(4)與原律師事務所已交接業務和結清債權債務的證明;

(5)在申請設立新所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證明;

(6)設立人申請到住所地以外的市、縣設所的,應當提供戶籍遷移證明或律師事務所住所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明。

10、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由申請人如實逐項填寫清楚,報所屬司法局逐級審查,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