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只能有壹個住所。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
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