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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才引進政策住房補貼

1、租房補貼自審核通過申請的當月計發(申請的次月)、按月發放。個人租房補貼發放累計不超過36個月。

2、租房補貼經審核公示後,由各縣(市)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於每月月底前將符合條件人員上月的補貼發放至申請人社會保障卡的金融賬戶。

3、續發租房補貼的無需公示,續發期間由申請人按月進行續發承諾,符合條件的,租房補貼由各縣(市)區、開發區住房保障部門於次月月底前發放至申請人社會保障卡的金融賬戶;續發承諾不滿足租房補貼發放條件時,自當月起予以停發補貼,待符合發放條件後,申請人按月進行續發承諾,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予以發放補貼。

4、因申請人社保卡遺失、信息不準確、金融賬戶未激活等原因,導致補貼發放不成功的,發放地住房保障部門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完成補卡、修正信息、激活金融賬戶等事項,並納入下月壹並發放;因申請人個人原因造成租房補貼無法發放的,不再予以補發。 壹、補貼對象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新落戶的在職在崗、且無自有住房的下列人員:

1、博士;

2、35歲以下的碩士;

3、35歲以下畢業3年內的全日制本科和大專、高等職業院校畢業生。

上述人員不含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

二、申請條件

申請租房補貼者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2018年1月1日以後落戶我市,本市戶籍未遷出的畢業生視同新落戶人員; 2、全日制本科(含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及技師學院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大專、高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生)應為2015年1月1日以後畢業;

3、按規定在我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4、申請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

法律依據:《合肥市領軍人才引進計劃實施辦法》第三條 重點引進我市主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領軍型人才,分為創新型領軍人才和創業型領軍人才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