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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忙提供幾個鄰居間有矛盾的案例,最好是相鄰權糾紛

昨天,壹樁關於環境汙染糾紛的訴訟在海珠區法院開庭。因為不堪忍受小區樓下壹食肆的油煙噪聲汙染,海珠區上渡路雅景苑的業委會將該商鋪的經營者和商鋪業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該商鋪經營者立即無條件停止因食肆排放油煙、產生噪聲擾民等侵害行為,要求商鋪業主公開賠禮道歉,並保證以後不在該房屋有此類擾民侵害的行為發生。

住戶飽嘗烏煙瘴氣

據雅景苑業委會主任伍嘉穗稱,去年10月,商鋪經營者梁某使用商鋪業主廣州食品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小區樓下的壹商鋪經營壹家食肆,經營時間壹般從早上6時半至淩晨1時半。該食肆開業以來,油煙廢氣直接排放,顧客吃飯喝酒吵鬧聲、服務員廚師的吆喝聲,每天從早上持續到深夜。

據了解,雅景苑位於上渡路,是樓高9層的無電梯小區盤,小區業主500多戶,交樓時間約有四五年。壹些小區住戶說,這種烏煙瘴氣的日子已經持續三個多月了。

另有業主告訴記者:因為樓下食肆的排放油煙和產生噪聲等問題,多次引發樓上居民和樓下食肆經營者的爭執沖突,甚至有住戶因不堪其擾從自家樓上往樓下食肆淋水,引來警方介入調停。業主們曾經多次到城管、環保、工商等有關部門投訴。

該小區業委會曾向廣州市綜合治理辦反映該小區業主曾投訴的樓下食肆占道經營嚴重擾民等問題,市綜合治理辦很快作出處理,令情況有所好轉。不過,由於雅景苑小區的規劃沒有飲食功能,任何壹間商鋪都沒有規劃專用煙道。該小區業委會稱,廣州市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在該小區壹樓買的壹間商鋪,從2003年初開始租給別人做飲食,有違規之嫌。依據是廣州市去年發出的《關於防治飲食服務業汙染擾民的通告》第三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不得將無飲食服務規劃功能和無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建築物進行自身經營,或者出租、出借、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興辦經營可能產生油煙、惡臭、噪聲、震動、熱汙染、光汙染的飲食服務性項目”。由於業主的反對,之前在該商鋪經營的兩家食肆先後不得不關門。

食肆人員稱“業主很霸道”

而樓下食肆人員昨天則向記者表示:“這裏的業主很霸道。”對於該食肆有沒有工商執照,屬不屬於違章經營飲食等問題,食肆人員表示不太清楚。

記者從小區住戶和物管人員處了解到,該食肆所在的商鋪2003年8月以前壹直是以“綠宜雅”店名經營毛巾、內衣等日用商品,與小區居民融洽為鄰。但是現在用此商鋪經營食肆,由於油煙廢氣和噪聲等汙染的產生,嚴重影響了小區居民的相鄰權。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而商鋪的業主和經營者,與其他住戶構成相鄰關系,因此,在使用商鋪時,不得侵害其相鄰方的合法權益。

而商鋪業主廣州食品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則表示:對於該商鋪,該公司2003年是與潘某簽訂的租賃合同,合同期到2008年,經營者為潘某,不知小區業委會告的經營者梁某是什麽人,該公司並未與梁某簽訂任何租賃協議,因此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依據,梁某的經營行為與商鋪業主無關。根據《民法通則》,環境汙染屬特殊侵權行為,其民事責任應由汙染產生方承擔。而且當時的租賃合同中,也有條款約定,該商鋪未取得相關許可,不得從事飲食酒樓服務。

經營商鋪應遵守有關規定

據業委會成員透露,經營者潘某和梁某可能是轉租的關系。但不管誰是經營者,都應該遵守《廣州市大氣汙染防治規定》,在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為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與周邊住宅樓的距離少於5米的場所等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廢氣、惡臭或者其他損害人體健康氣味的飲食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