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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中村有哪些?

2009年西安市城中村拆遷名單

新城區(13個):南張村、北張村、胡壹村、胡二村、新興村、三府灣、自強村、八府莊、含元殿、石家街、聯誌村、南韓村、北韓村。

碑林區(15個):祭臺村、白廟村、北沙坡、西何家村、黃雁東村、黃雁西村、邊家村、南郭村、南關村、永寧村、草場坡村、仁義村、旅館村、南沙坡村、星火村。

蓮湖區(35個):西關村、十裏鋪、任家口、大馬路、新桃園、馬軍寨、李家莊、米家橋、建新村、解家村、北火巷、安定村、五壹村、潘家村、大土門、郭家口、二府莊、北關村、紙坊村、紅廟坡、豐禾村、白家口。

西桃園、東桃園、三民村、金家堡、曹家堡、楊圍村、陳家寨、工農村、友誼村、顏家堡、周圍村、進豐村、中堡子。

雁塔區(71個):廟坡頭、長延堡、東三爻、後村、東八裏村、西八裏村、郝家村、辛家坡、吉祥村、觀音廟、王家村、鐵壹村、鐵二村、太平堡、大雁塔村、楊家村、沙湖坨村、東三爻堡村、西三爻村、西三爻堡村、辛小寨村、南窯村、潘家莊村、瓦胡同村、北沈村、徐家莊。

沙井村、白家村、丁家村、北山門村、南山門村、雙橋頭村、羅家寨村、田家灣村、西等村、延北村、延南村、繆家寨、東曲、西曲、北池頭、新開門、嶽家寨、孟村、榮家寨、陸家寨、黃渠頭、閘口村、西辛莊、丈八北村、丈八東村、木塔南、紅廟村。

陳林村、甘家寨、雙水磨、趙家坡、余家莊、木塔北、茶張村、丈八南村、丈八西村、鋪上村、魚化村、老煙莊、小煙莊、英發寨、賀家寨、大寨子、西堯頭、北石橋。

未央區(24個):張家堡村、新房村、石家村、二府莊、方新村、薛家寨、坑底寨、草店子、杜家堡、北沙口、八家堡、劉南村、方家村、肖家村、辛家廟村、孫家灣、東前進、先鋒村、棗園村、範南村、馬呼坨村、白楊東村、白楊西村、範北村。

灞橋區(29個):梁家街、草南村、草北村、張家坡、黃家坡、高樓村、尉家坡、長樂村、小寨村、張壹村、張二村、楊家灣、十裏鋪、蔣家灣、蘇王村、杜家街、閆家灘、五星村、秦孟街、米家崖、李家堡、周家坡、老人倉、董家門、尹家街、堡子村、棗園劉、永豐村、柳巷。

2010年西安市城中村拆遷名單

新城區(2個):聯誌村、石家街村。

蓮湖區(3個):解家村、馬軍寨村、豐禾村。

未央區(4個):二府莊、東前進、辛家廟村、大白楊西村。

雁塔區(2個):陸家寨、榮家寨村。

灞橋區(1個):尉家坡村。

經開區(2個):崗家寨、蔡家村。

高新區(1個):木塔南村。

曲江新區(1個):瓦胡同村。

臨潼區(1個):姜寨村。

長安區(1個):申店村。

成因

究其原因,在於“城中村”形成和發展的特殊性。從“城中村”的歷史變遷中不難發現"城中村"形成的主要原因:

從客觀上來說,是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的結果。改革開放的20多年中,城市化的進程加速發展,我國的城市數目從1978年的320個發展到的662個。城市建成區面積也由3.6萬平方公裏擴大到9萬多平方公裏。城市的快速發展,需要通過征收周邊農村的耕地獲得擴展的空間。

耕地被征收了,當地的農民,卻仍然留在原居住地,並且保有壹部分供他們建房居住的宅基地。壹場"城市包圍農村"的運動發生了。村莊進入城市,形成了城中村。

“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權狀態大體可分為三類:

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國家全部征用,農民不再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村已經被城市完全包圍,原農民已全部轉為居民,只是保留著農村傳統的生活習慣。這是通常所說的廣義上的“城中村”,它經過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對象。

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權部分屬於國家所有,部分屬於集體所有,但原農民未轉為居民。

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範圍,土地全部仍屬於集體所有。後兩種村的情形是狹義上的“城中村”,是通常所說的要改造的“城中村”。

“城中村”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權狀態有國有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兩類,兩種土地所有權從表象看,僅是所有權主體不同而已,但其實質是不平等的,表現在:

1、國家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國家,而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為集體。根據土地法第10條: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又分為:鄉集體、村集體、村民小組三種組織形式。

兩種土地所有權在集體與國家之間可以進行轉化,且是單方的,只能由集體所有權向國家所有權轉化,而不能是國家向集體所有權轉化;同時集體所有權主體之間是不能相互轉化的。

2、集體所有權向國家所有權轉化的條件是唯壹的,我國憲法第10條和土地管理法第2條的規定,方式為出讓,這種行為其實質可以看作是壹種買賣,只不過是壹種強買強賣罷了,只有壹方當事人(國家)的意思。

幾乎是容不得對方(農村集體)意思表示,農村集體只有強制取締的義務,這就難以保證交易的公平了,自然出現了現實中征地賠償款太低,侵害農民權益的事件的發生。

3、兩種所有權的權能上也是完全不平等,主要體現在兩種土地使用權上。而“城中村”土地所有權往往表現國家所有權借助“公***利益的需要”而不斷地擴大,“城中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逐漸縮小的趨勢。

同時也表現集體土地所有者已經看清國家征用土地不完全是出於“公***利益的需要”,為征用後轉讓土地使用權獲得商業上的利益,因此,農村集體在土地所有權交易中開始嘗試用市場價格討價還價,甚至漫天要價,憑此來保留其土地所有權,村落在城市中得以延續。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西安城中村、百度百科-城中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