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證:隨遷子女父母雙方取得的Xi居住證,必須與實際居住地住址壹致。同時,租房者須提供《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或與房屋產權所有人簽訂的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購房人須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等有效材料。戶籍在周至縣、藍田縣的子女父母不需要提供居住證,但需要提供上述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2.工作證明:隨行子女父母雙方合法、真實、有效的工作合同或營業執照。
3.戶籍證明:同壹戶籍的隨遷子女及其父母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父母的身份證。
4.流出地證明: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