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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只能賣給業主嗎?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家庭擁有汽車,車輛的增加帶來了停車位的困擾。但是車位只能賣給小區的業主嗎?很多客戶在選擇戶型的時候都希望車位能壹起交出來,給自己的愛車壹個停泊的港灣。所以車位只能賣給業主?車位可以轉賣嗎?

9月5日,杜南通報了廣州市收回已出讓地下停車位土地出讓金的政策意圖。南都記者走訪發現,廣州不少樓盤積極推銷車位,部分客戶也在推銷車位,但部分此前有購買意向的業主開始持幣觀望。某品牌房企相關人士表示,小區車位供不應求,銷量不會受到影響,但車位價格很可能被推高,房地產行業的部分泡沫將轉移到車位市場。他們希望盡快把車位賣出去,交土地出讓金和開發商沒有關系,這樣會省很多事。

然而,無巧不成書。很快就對此產生了爭議。2014年6月9日,陳從小區業主處購買上述車位,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合同約定陳同意購買番禺區石集鎮清河東路美心翡翠名庭4棟51號車位,建築面積11。本合同簽訂前,陳已支付認購定金65,438+00,000元,該房產認購價為66,800元;陳應於2065,438+00,65,438+10月28日前支付全款房款56,800元,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陳未能按時支付上述相關款項,其已支付的押金將作為違約賠償,小區業主不予退還。陳必須按日向小區業主支付總建築價款0.5 ‰的違約金。30日內未簽約的,小區業主有權另行出售該單元,陳所交房款不予返還;交付時間: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壹個月內。訴訟中,陳先生心裏壹直有個疑問。車位只能賣給業主嗎?

至於雙方無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陳律師稱,雙方簽訂認購合同後,小區業主告知陳,非小區業主不能購買涉案小區的車位,因此拒絕與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陳某是在電視上看到小區業主播放的廣告才購買涉案車位的,並且也明確告知小區業主陳某不是小區業主,但小區業主仍與陳某簽訂了認購合同,故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責任應由小區業主承擔。該小區業主稱,2009年6、7月份,國土部門下發了關於車位出售的補充通知,明確車位不能出售給非小區業主,即雖然小區業主在簽訂認購合同前就知道非小區業主不能購買車位,但咨詢番禺區國土局後,該局工作人員告知小區業主可以出售, 於是小區業主將涉訴車位出售給陳某,但在陳某與小區業主簽訂認購合同後。 作為壹個公民,陳有義務了解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因此,陳在明知自己不是涉案小區業主的情況下購買涉案車位也是錯誤的。小區業主不應雙倍返還押金給陳。“車位只能賣給業主嗎?”很明顯。

那麽,車位只能賣給業主嗎?人民法院認為:(廣州番禺房產律師,此段值得關註:)小區業主是涉案車位的所有權人,享有合法的車位處置權。陳與小區業主簽訂的認購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目前,陳與小區業主無法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繼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小區業主稱是因為國土部門規定涉案車位不得出售給非小區業主,並確認在與陳簽訂購房合同前已明確知曉上述規定。法院認為,小區業主作為房地產開發商,應當熟悉並遵守與房地產開發銷售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小區業主明知涉案車位不能出售給非小區業主,但仍與陳簽訂了《訂購合同》,現以此為由不與陳繼續房產交易,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此,我們走訪了相關立法部門,他們明確指出,業主的* * *權包括區分建築物部分的* * *權和建築區劃內公共* * *場所、場地及配套建設的設施的* * *權;* * *有道路和停車位* * *有權利;建築區劃中配套車位、車庫的法定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物權法》沒有規定車位、車庫只能賣給業主。上訴人上訴稱,因國土房管部門規定涉案車位不得出售給非業主,且無證據證明,中院不予受理。此外,即使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這也是壹種法律風險,而不是不可抗力的範疇。上訴人以此為由請求免除,中院不予支持。從這個角度來說,車位只能賣給業主的答案是肯定的。上訴人未按合同約定與被上訴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構成違約。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符合合同約定,中院予以支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中院不予支持。

從這個角度來說,車位只能賣給業主?答案是肯定的。所以我們在選擇車位的時候,應該直接跟物管說明情況,辦理相關手續,正式說明。車位只能賣給業主嗎?這個問題的答案很清楚。法律只承認擁有停車位的業主的權利。我們需要在以後面對這個問題時更加小心,以免帶來不愉快的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