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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亞農村戶口可以申請廉租房嗎

參考資料:

2011年6月23日發布實施的三亞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的保障:

(壹)家庭主要成員至少有壹人具有三亞市市區非農業戶籍三年以上,且均在本市區範圍內實際居住或工作。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程序提出申請。未婚或離異不帶子女的人士可以單獨進行申報,但年齡須在35周歲(含)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

(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

違反計劃生育的家庭應當按照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理完畢後,方可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家庭成員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或者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保障性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與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

貨幣補貼是指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符合以上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優先予以實物配租:

(壹)孤老、孤殘、孤病、傷殘軍人、軍烈屬;

(二)喪失勞動能力家庭,即指家庭唯壹勞動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殘疾人證書的,且家庭成員人數在2人(含)以上的;

(三)經批準的特殊困難家庭。

在同等條件下,對無政策外生育家庭優先予以實物配租。

符合以上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廉租住房承租戶,可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減少或免交住房租金。

(壹)孤老、孤殘、孤病;

(二)喪失勞動能力家庭;

(三)經批準的特殊困難家庭。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條件、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統計等部門,根據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按年度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原則上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確定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廉租住房的房屋維修費、管理費以及城鎮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制定租金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執行。

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工作實行市、區、社區居委會或市、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工作機制。單位、社區居委會具體負責保障性住房資格的前期審核工作,負責政策咨詢、初審、入戶調查、審核評議及公示工作。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壹)申請家庭向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領取《三亞市租賃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進行填寫並提供下列材料:

1.報名申請時間的上壹年度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收入證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壹:

(1)經單位蓋章確認的單位職工年收入證明(包括工資、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和其它收入);

(2)領取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的相關證件或者證明;

(3)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就業狀況收入證明;

(4)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明或者救助證明;

(5)其它符合要求的收入證明材料。

2.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簿,以及婚姻狀況、婚育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

4.家庭成員現有住房的權屬證書或者其它證明材料;

5.屬孤老、孤病、孤殘、傷殘軍人、軍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初級審核:材料齊全的,由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情況進行初審。初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審核材料:申請家庭將填寫好的申請表格及材料裝檔後送到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及時審查,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或補全的全部內容。

2.入戶調查:單位或社區居委會與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的住房面積,家庭居住人口、家庭資產情況進行實地調查,並填寫調查表,入戶調查小組不得少於2人。

3.組織評議: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情況進行評議,並填寫《申請家庭評議情況記錄表》。

4.公示: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應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及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0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簽署初審意見,將申請家庭的書面申請材料上報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

經公示提出異議的,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應進行復查,並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三)各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復審。

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復審。並協調相關部門聯合審批,各負其責。

復審無異議,由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並簽署意見、蓋章後,上報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

復審有異議的,由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四)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審核

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根據初審上報的材料,再次組織相關部門審核,並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打分,將審核結果及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通過報紙或網站進行公示(期限15天)。公示無異議後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

對於已通過審核的申請人,由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負責按申請人的分數高低進行輪候租房,分配的方式采取抽簽或公開搖號方式。抽簽或搖號時,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確定選房順序。公證、紀檢部門全程監督並出具公證證明,結果通過報紙等相關媒體公布。

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核實後,應根據申請人基本情況變化的事實,相應進行變更登記或者取消其輪候租房資格。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由申請人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壹)房屋的位置、面積、物業服務、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標準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及房屋維修責任;

(五)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實物配租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的,視為棄權。已居住公有住房的,應當在辦理入住手續後壹個月內騰退原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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