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1.* *同居人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由* * *同居人協商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如果根據第壹條不能達成壹致意見,出租人可以決定按以下順序在* * *居民中更換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在此居住時間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根據別處住房情況和在此居住時間長短)。
三、××同居人生前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經協商由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其他配偶、直系親屬繼續承租;
4.如果根據第3條不能達成壹致意見,出租人應按以下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據其在別處的生活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根據住房情況另計)。註:* * * *同居者:指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變更租賃關系時,在所租房屋內實際居住、生活壹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生育不受上述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