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出租人壹般負責房屋的維修,以保證房屋符合租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