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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轉租房屋如何納稅

法律分析:營業稅。對公司取得的轉租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文:“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屬於租賃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在計稅依據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企業將租用的廠房再轉租出去,應全額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不能扣除租賃成本。適用稅率根據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同而適用不同稅率:對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減按3%的稅率征收;對按市場價格出租的非居住用房按5%的稅率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