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
完善向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政府購買服務時,應根據市場機制成本合理計算對價,保證承擔者收支平衡,並有適當盈余;按照合同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支付費用,不得拖欠或以其他非貨幣方式支付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