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作為壹種新型的保障性住房,不同於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但沒有統壹內涵的明確界定。本文分析了《指導意見》對公共租賃住房發展的要求,對比了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具有以下特點:保障性、政策支持性、租賃性、專業性和廣泛的供應群體。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其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予以公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