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壹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三條 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