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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超的法庭審判

壹審

2007年12月23日張超在麗江被公安機關抓獲,12月25日謝宏、陳光呂在昆明被抓獲。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認定的上述事實和相關證據,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於2008年6月4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謝宏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光呂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審

宣判後,被告人謝宏、張超、陳光呂均不服提出上訴。

被告人謝宏上訴稱本案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搶劫罪;被害人木鴻章在本案中有過錯,對其應從輕處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從輕改判。

被告人張超上訴稱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她於12月19日找木鴻章只想索要被強奸後的賠償款4萬元,至於木鴻章被勒死及購買裝碎屍的塑料袋及尼龍繩均不知情;壹審指控她參與殺人搶劫的證據不足,她承認到櫃員機上取錢,為轉移屍體參與過拋屍,但未邀約及參與殺人的行為。她認為自己沒有參與過殺人、搶劫的行為,判處死刑屬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處。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謝宏、張超、陳光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及殺害被害人木鴻章的手段,劫取被害人木鴻章的銀行存款4萬元及隨身攜帶的現金人民幣2000多元及價值2萬多元的物品,均構成搶劫罪。且將被害人木鴻章勒死後肢解屍體,拋於玉龍縣護城河內,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搶劫數額巨大,均應依法從嚴懲處。在本案***同犯罪中,謝宏犯意參與策劃、購買作案工具,實施捆綁、殺害、肢解被害人木鴻章的行為,並駕駛車輛拋屍體、清理現場;張超提起犯意,發短信誘騙木鴻章到其出租房,肢解木鴻章屍體,偽裝後兩次到櫃員機提取木鴻章存款,清理犯罪現場;陳光呂參與購買作案工具、殺害木鴻章、肢解屍體,拋屍塊,夥同張超偽裝提取木鴻章存款,銷毀作案時的衣服及被害人木鴻章衣物,3人分工協作,***同實施本案搶劫行為,均應對全案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

鑒於上訴人謝宏、張超、陳光呂所實施手段特別惡劣和殘忍,犯罪行為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為懲治犯罪,確保公民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秩序,根據謝宏、張超、陳光呂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刑事裁定下發後,陳光呂已送監獄服刑。

復核

裁定下發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壹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認為張超雖參與犯罪,但是未直接實施殺死被害人的行為,其作用小於謝宏。認為不排除張超被謝宏利用的可能,且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綜合考慮全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對張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故改判為“被告人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謝宏在本案***同犯罪中,為參與策劃,購買作案工具,實施捆綁、殺害、肢解被害人木鴻章的行為、並駕駛車輛拋屍體、清理現場。在押期間企圖指示張超翻供,說明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大,應依法懲處。故依法核準謝宏“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死刑裁定。

內幕

柔弱的外表和三次詭異的微笑

由於考慮到前來旁聽的人可能很多,省高院對本案的二審,昨晨8點多才臨時決定從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在硬件設施更好、也更寬敞的玉龍縣法院進行--這裏也是本案壹審開庭的地方。但出人意料的是,當天參與旁聽的人,總***不過三四十名,似乎該案受關註的程度已經淡化了不少。

顯然,張超、謝宏、陳光呂三人的情緒也已經平和了許多--相比於壹審,整個審理中,他們均沒表現出有多麽緊張或激動的樣子。在剛開庭不久,張超被帶出法庭候審時,她向旁聽席上揮舞了壹下手中的壹審判決書,同時竟微笑了壹下。這種令人費解和詭異的笑,她在受審中還出現過兩次。

本案案發後,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經濟系工商管理專業大二女生張超平時的幾張照片,在網絡上廣泛流傳,許多人通過照片對她所得出的印象是:相當漂亮,堪稱楚楚動人。

法庭上的張超,給人的依然是如此印象:白色的薄薄的緊身毛衣、灰色休閑褲和壹雙深色的運動鞋,頭發比較濃密,留著齊肩的劉海,不時會把她細致的臉龐遮掩起來。

三被告受審時依然都還戴著手銬和腳鐐,兩者連接在壹起的。謝宏和陳光呂始終比較安靜,幾乎壹動不動,張超則不下十幾次挪動腳步,抖動雙手,有時,又擡起手摸摸嘴巴,捏捏鼻子或揉揉眼睛,稍壹動彈,手銬腳鐐便會嘩嘩作響。但她臉上,始終看不到明顯的痛苦和追悔的表情。她坐在被告席上,放在大腿上的雙手中,壹直緊緊攥著壹審判決,手指不

知去翻壹下,更多的時候,則挨著那雙冰冷的手銬,偶爾動壹下,似乎略有些不知所措。

她和被害人的關系及“強暴”壹說

關於作案的動機,張超堅持其歸案後就給出的壹個說法:她所做的壹切,都僅僅只是為了討回壹筆自己該得的錢,壹筆被害人雲南麗江公路管理總段路橋施工隊項目經理木鴻章欠自己的債務。

我沒搶劫,也沒主動殺人和策劃殺人。張超說:大約2007年6月,她在天上人間夜總會認識木鴻章後,木偶爾會帶她出去應酬,主要是陪人吃飯,大約有8次,只有壹開始給了她3000元錢。木向人做介紹時,壹般都說她是雲大的學生小楊(註:張超的另壹個名字叫楊樂)。

對於與木鴻章的關系,張超壹開始只是輕描淡寫,隨著調查的深入,這種關系浮現在了法庭之上。

張超承認,那時她是在那家夜總會坐臺,而認識她後來的男朋友也是在這期間。有些雲大旅遊文化學院的同學知道了木鴻章的存在,就提醒她要小心點,這種來玩的老板,不會有啥太好的行為。她則告訴同學,木只是她的壹個客戶,對她挺好的。

但是,他後來就強暴了我。張超說。

這始終只是妳自己的說法而已,有什麽證據加以證實嗎?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可文檢察官當即質問。

難道我被強暴時,可能有人在旁邊參觀嗎?張超異常冷靜地反問。

根據張超的陳述:壹次,木鴻章帶她外出跟人吃飯後,把車開到壹處偏僻的地方,在車上對她實施了強暴。她非常生氣,木便答應給5萬元作賠償,次日,就給了1萬,還有壹臺筆記本電腦。但另外四萬,木壹直拖著不給,她前去催要的過程中,又遭到第二次強暴。

這番說辭,壹審判決中沒有認定。難道坐臺小姐就不可能被強暴嗎?她是坐臺小姐,難道就意味著她願意被性侵害,可以被性侵害?張超的辯護律師範曉媛發出這樣的質問。

誰是主謀和是否故意殺人

對於女友所說的這種遭遇,被告謝宏在庭上表示:他非常憤慨,他的所作所為,也都是為女友出氣和報仇。

但他歸案後最早的壹次供述中,卻提到過他根本就不在乎這件事情。而張超也曾供述過搶劫和殺人是她的意思,但此後所有供述都推翻了這種說法。

壹開始,張超是以為自己的罪比男友輕,為能和男友壹起死,她才這樣說的。對於類似的翻供情況,壹位辯護律師稱:翻供完全是被告人正當的權利。

三被告相互推委,均稱自己不是主謀。在庭上依然聲稱非常相愛的張超和謝宏也不例外。

謝宏說,作案之前,他從來見過木鴻章其人,而找上木的原因只是想教訓壹下木,拿回對方欠女友的債務。但之所以準備了那麽多的工作,是因為大家壹起商量過,萬壹出了意外,就只有把木打死。後來,在從木鴻章卡上取到錢後,是他和陳光呂壹起動手,用繩子把木勒死的。碎屍是為了毀屍滅跡,這是包括張超在內的三人都壹致同意的,碎屍和拋屍過程,張超也都參與了。

我不知道,我男朋友和陳光呂買作案工具的時候,我還在學校上課呢。張超嗓音穩定、思維很清晰地說:當他們壹起從木鴻章處討回了她應得的債務,她很害怕,不敢作出是否殺人的決定。於是,男友和陳二人便說她是女生,不要管這樣的事情,叫她躲進衛生間。等她出來時,木鴻章已經死了。至於後來碎屍的過程,她確實參與了,她負責切割的,是屍體的膝蓋以下部位。

但第三被告陳光呂的說法也在指向張超。張超說了,怕放木鴻章回去了會報案,所以就把他殺死,拋屍也是張超帶著我們去的。從木的卡裏取到錢後,張超分給了我13000元。陳光呂及其辯護律師認為:本案中最無辜的人就是陳光呂,因為他是受邀來幫忙討債的,可以說根本就不清楚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所以,只是從犯,其行為也不應該構成搶劫和故意殺人罪。

張超的辯護人稱:其實她“很天真”

在並未得到查實的強暴說的前提下,多位辯護律師提出張超其實也是受害人的說法,試圖為被告人最大限度地減刑。

謝宏的辯護律師稱:木鴻章因其強暴行為而答應向張超賠償5萬的情況,有壹些側面和間接證據可以印證,這種債務即便不合法,被告人為索取債務而對木鴻章采取的行為,其前期頂多只是壹種非法拘禁的行為。

張超的辯護律師則表示對構成搶劫罪的定性無異議,但同時嘗試著以情有可源的思路來進行辯護。辯護人稱:張超和木鴻章之間,確實保持著曖昧關系,原因是出於其家中的貧困,她指望著借這種陪吃陪喝的曖昧,就能解決學費的問題。其實,她內心不無純潔,而且也有自己的底限。但是,來自於木鴻章的性侵犯,已經超出了她這個底限,所以,木鴻章雖然被害了,但其自身行為也是存在壹定過錯的。

這位辯護人認為,另壹部分重要的過錯,在於張超的男朋友謝宏,因為此人已經在社會上混了多年,非常工於心計,僅從其在看守所中還曾寫紙條,打算交給張超串供壹事便能看出。辯護人稱:其實張超很天真。同時,還總結說:壹個年幼無知的女大學生,出於對金錢的困惑,在壹個老謀深算的社會在職人員的誘騙之下,才犯下了這樣的搶劫罪。

這些說法全部都沒有證據。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可文在發表最後意見時指出:被告人謝宏、張超、陳光呂精心策劃和準備,周密實施的為劫取被害人木鴻章的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的搶劫行為,其指控的證據體系是完備而又能形成鎖鏈相互印證的。在整個作案過程中,謝宏組織、指揮,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張超起到了關鍵的作用,而陳光呂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三人都應該是主犯,且其手段極其殘忍,其罪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檢察官認為,應該維持壹審判決,駁回三被告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