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條件和所需信息
根據《江蘇省戶籍管理條例》
第壹百零五條因投靠親屬、工作調動、人才引進、公務員招錄、住房(租房)落戶、投資創業就業納稅等原因申報遷入市外的公民。,應當符合戶籍準入條件。
第壹百零七條公民申請避難搬遷,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投靠雙方的戶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3)與被庇護人關系的證明;
(4)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屬於本規定第壹百零六條第(四)、(五)、(六)、(七)、(八)項情形的,還應當分別提交死亡證明或者軍人證明。
退伍義務兵投靠戶口,登記在集體戶配偶的,提供上述第(壹)、(三)項材料。
第壹百零八條符合遷入地戶口遷入條件的公民,申請戶口遷出本市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戶口簿,並根據下列情況提交相應材料:
(壹)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錄用公務員(含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等原因,應當提交組織人力資源部門的批準證明和人員調動登記表;
(二)因購買商品房申請搬遷的,應當提交所購房屋的權屬證明;
(3)用人單位申請轉移戶口的,提交勞動合同和社保繳納證明;
(四)因投資申請遷址的,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營業執照;
(5)因納稅申請搬遷的,應提交稅務部門的完稅證明和營業執照。
有學歷、職稱規定的,還應提供學歷、職稱證明。
符合準入條件的,還應提供* * *與流動人口的關系證明;父母子女關系已經在戶口簿上註明或者可以通過相關信息系統查明的,不需要提供關系證明。
第壹百零九條獲得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流動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表彰、獎勵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優秀農民工,以及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戶口簿;
(二)獲獎證書和榮譽稱號;
(三)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落戶證明。
第壹百二十二條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和取得中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工人,被單位聘用的,可以向聘用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戶籍,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戶口簿;
(2)勞動合同和社保繳納證明;
(3)專業技術職稱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技師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技術工人,持第(壹)、(三)項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2、時間長短可以咨詢當地公安部門。
擴展數據
根據《江蘇省戶籍管理條例》
第壹百壹十條現役軍人因隨軍家屬申請轉移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戶籍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軍分區(旅)以上部隊政治部提交批表並經部隊批準;
(二)軍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軍官證;
(三)團級以上政治部出具的服現役證明;
(4)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戶口簿。
是家屬的,還應當提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調動、人事調動登記表。
第壹百壹十壹條軍隊女軍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將其戶口遷入女軍官居住地,並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未成年子女的戶口簿;
(2)關系證明;
(三)團級以上政治部出具的服現役證明;
(四)軍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士官證。
從江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