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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負傷出院期間的房租是否應該由公司承擔?

用人單位不承擔工傷職工的租房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地方規定,工傷職工在用人單位承擔的帶薪停工期間(住院治療期間和出院後休息期間)的待遇為事故傷害發生前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帶薪停工期間的護理存在自理障礙,不含租房租賃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