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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古代契約

現存的漢代契約原件是在居延發現的,是居延漢簡中的壹部分。因之我之為“居延漢代契約”。

居延在今內蒙古自治區西部額濟納旗,西漢時屬於張掖郡居延都尉和肩水都尉轄區,東漢曾置張掖居延屬國。這裏在兩漢時,壹直是重要駐軍區,近60年來,考古工作者在這裏采集或發掘到漢簡約有3萬余支。已公之於世的,是1930年由西北科學考察團掘得的壹批,約有壹萬余支。勞幹先生將這批漢簡進行分類、考釋,編成《居延漢簡考釋》壹書,於1943年在四川南溪石印出版。1949年,上海商務印書館鉛印再版。1962年,又在臺灣出修訂版。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匯輯這批漢簡的圖片,壹律按原簡號順序,制成圖版,並全部釋文,編成《居延漢簡甲乙編》,於1980年由中華書局出版。這批漢簡有年號的,“起自漢武帝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迄於東漢光武帝建武七年(公元31年)”[1]簡中有十余件契約。有年號的只有三件。最早的壹件為《西漢本始元年(前73年)居延陳長子賣官絝券》,最晚的壹件為《西漢建昭二年(前37年)居延歐賣裘券》[2]。其他無年號的,有賣衣物、布匹契約,有賣田地契約,還有壹些廩給憑證。這批契約的數量雖不多,但卻是中國現存最早的壹批契約原件,距今已有兩千多年了。有了這批契約,我們才得知漢代契約的原貌,才有可能利用這秕契約對照文獻資料,進行有關的研究。 現存的自魏晉至唐後期的契約,主要發現於新疆地區。此外,在甘肅敦煌也發現有唐代後期的契約。新疆地區出土這類契約的地點很多,我以地名契,可別為海尖契約、吐魯番契約、龜茲契約、於闐契約等。海頭在羅布泊西岸,孔雀河南岸,為漢代樓蘭舊地,魏晉時名海頭,為西域長史府駐地。本世紀初,英人斯坦因三次深入新疆、甘肅內地,盜竊文物。其中的文書部分由法人沙畹整理出版。中國學者羅振玉和王國維又據之分類、考釋、編成《流沙墜簡》壹書行世。其中有壹些比較完整的廩給憑證,為契約性質。年代最早者為三國魏景元四年(263年)的遺物,最晚者為西晉建興十八年(330年)的遺物。史實是西晉在建國時期,長江流域入進東晉時期。可是此時的今甘肅中西部和新疆壹帶,為原西晉涼州刺史張氏世代統治著,史稱前涼,繼續沿用“建興”年號至建興四十九年。建興十八年為十六國後趙建平元年,東晉鹹和五年。

吐魯番地區在漢代為車師前部地。這裏的高昌城為漢、 魏,晉幾個朝代的戊己校尉駐地。公元327年,涼州統治者張氏在此置高昌郡,治高昌城。其後西涼,北涼因之。公元460 年,柔然滅沮渠氏的北涼殘余政權,立闞伯周為“高昌王”。此後,張、馬、麯諸氏相繼在此稱王,史稱“高呂國”,都以高昌為都城。貞觀十四年(640年),唐滅高弓國,以其地為

西州,高昌城又為西州都督府駐地;9世紀中葉以後,這裏又是“西州回鶻” (即“高昌回鶻”)的王城。由此看來,在千余年間,高呂城壹直是這壹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文化遺存很多。近數10年來,這裏屢有古文書出土。1959—1975年間,新疆的考古工作者在高昌古城遺址附近的阿斯塔那與哈拉和卓兩村附近清理晉——唐墓葬近400座,發現了大批古文書,這就是為中外學者矚目的《吐魯番出土文書》,現由唐長孺教授主持整理,已出版至第八冊。其中有近200件契約,種類豐富,有賣葡萄園、田地、房舍,奴婢、牲畜契約,有租田地、菜園、果樹、葡萄園契約(包括習書),有借錢物契約,有雇傭契約,還有遺囑文書等。少數尚完整,大部分有不同程度的殘損,有的只剩幾個宇。

龜茲在今庫車縣東。漢代為龜茲國,屬西域都護。唐為安西都護府和龜茲都督府駐地。於闐在今和田縣南,漢代為於闐國,亦屬西域都護。唐為於闐鎮和毗沙都督府駐地。在這兩個地區發現的古文書中,也有壹些契約,時間約在唐天寶至貞元(約744—790年)之間,多為借貸契約,亦有雇傭契約. 敦煌在今甘肅敦煌縣西。漢武帝時為敦煌郡,魏、晉因之,十六國前涼都於此。北魏和隋唐時期,為郡,縣治所。在今敦煌縣東南鳴沙山有石室,亦稱敦煌石窟、莫高窟、千佛洞,約在清光緒二十五六年(1899、1900年),發觀石室內有藏書,後為斯坦因和法國學者伯希和等大量盜走,今分藏在倫敦大英博物館和巴黎國家博物館。1910年,清政府把殘余部分調運北京,藏在今北京圖書館.解放後建立的敦煌文物研究院(所)等本地文化教育單位,亦收集了壹些散於民間的藏書.石室藏書總數約有3萬卷左右。時代上起公元3世紀中葉,下至10世紀末。大部分文書已制成顯微膠卷,為研究者提供了方便。又黃永武主編《敦煌寶藏》壹書,將敦煌石室藏書按原編號制成圖版,由臺灣新文豐出版公司印行, 為研究者提供了更大的方便。

石室藏書中有壹部分為契約,我稱之為敦煌契約。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於1960年編成《敦煌資料》第壹輯,由中華書局出版。其中就有這部分契約,***120余件,分為買賣、典租、雇傭、借貸和其他契約、文書五個部分。買賣契約有田地、宅舍,車牛,奴婢等契約。在這批契約中,有書年號的.有用幹支紀年的。敦煌地區在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年)曾為吐蕃所占,至宣宗大中五年(851年),又歸於唐朝。敦煌契約中用幹支紀年的部分,大約是吐蕃占領時期的遺物。最早的壹件有年號的契約為《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年)僧光鏡賒買車釧契》[3]最晚的壹件為《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韓願定賣妮子契》.敦煌契約中還有部分契約式樣,即所謂“書儀”,是為人們書寫契約提供格式的.其中有“分家文書”、“放良文書”、“放妻文書”、“遺囑”等式樣。 明清和民國契約原件在中國各地都有壹些。現在大多數省級以上的圖書館、博物館、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有文科的高等院校圖書館等,或多或少都有收藏。收有千件以上契約的單位不在少數,有數十件,數百件的很多。近10年來,各縣檔案館(局)、博物館、文物管理所等,對殘存於民間的契約原件也註意收集。所收契約,明代中期以前的很少,清代前中期的也不多,道光以後至民國時期的最多.這些契約有用白紙寫的,有蓋官印的紅契,也有無官印的白契。還有部分官印契約,有的粘連契尾。

明清時期的契約數量巨大,其內容所反映的問題也很多。除壹般財產關系,家庭關系外,明代官印契約、契尾上講到用契稅支援遼餉,練餉,剿餉問題,清代北京地區的契約上反映出清朝後期滿洲貴族賣地賣房給漢族商人的事,清代綏遠(今內蒙古呼和浩特)、包頭等地的契約上反映出很多蒙古人出賣或出租房地產給漢族商人的事。江南不少地區的賣地契約中 有杜賣、有活賣、有賣田骨、有賣田皮,有找價絕賣等,反映了壹田二主,壹田三主等復雜的土地關系。壹些口岸地區的契約,反映出外國教會、外國商人恃強占田占房屋的情況。還有壹些契約反映出在農村中買賣人口的情況很嚴重。 宋元時期,今寧夏、甘肅、新疆等地的西夏人,畏兀兒人和吐蕃人留下了壹些契約。有用漢文寫的,亦有用民族文字寫的。有用中原王朝的年號紀年的:有用民族政權的年號紀年的,如西夏人用“天慶”年號;吐蕃人則用生屬紀年.有買賣田園,房屋、牲畜契約,也有典當契約。中國前輩學者如黃文弼。馮家異諸先生,生前做了不少這壹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