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房屋在租賃期間是不影響房屋出售的,即便是在承租期間,房東也可以將房屋出售。通常在合同成立並生效後,合同各方當事人應按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履行義務,若壹方違約,未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對於以上情況,建議雙方協商處理,關於押金退還問題按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進行處理。
如果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遇到房東將房屋出售,就涉及到房屋轉租的問題,需要註意以下幾方面: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同樣承租權轉讓中,解除原租賃合同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壹筆補償費,主要補償裝修損失等,此筆費用不屬於法定承租人應承擔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只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的,亦會受到法律保護。建議承租人在支付此筆費用時,應當考慮分批次與轉租或承租權轉讓錯作環節結合起來支付,以此降低資金風險,並可考慮將營業執照辦理成功作為該筆費用退還或解除情形。
屬於合同備案登記性質,此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是否登記事實上並不會影響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即便是沒有辦理登記備案的合同,依然在滿足生效條件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的,其中壹個合同辦理了租賃登記,另壹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並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壹般情況下,在房屋租憑期間遇到出租房過戶的問題,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來履行租賃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沒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則需要三方***同協商解決,通常在產權變更後,房租是歸產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