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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幫員工租房需要代扣個稅嗎

來自山西某位員工的咨詢:

單位沒有宿舍,讓我們在外面自己租房,我們租了然後也開了發票。

現在的問題是,稅務局說我們報銷的這發票屬於個人收入,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們認為不需要,請予以解答?

在回答上述問題之前,我們先明確:企業為員工租房有幾種情形?

1. 以企業名義租房,房東直接開票給企業,企業直接支付給房東,員工全程不參與租房過程;

2. 以員工名義租房,員工支付房東,但要求房東開票的擡頭為企業名稱,企業憑票報銷;

3. 員工自行租房並支付房東,房東開票給員工個人而非企業,企業憑票報銷;

4. 企業直接給員工發放固定金額的住房補貼,員工租房實際發生多少費用、有無取得發票等均與企業無關。

上述4種情形在現實生活中都比較常見,每種情形對於員工而言是否涉及繳納個稅?我們來逐壹分析。

情形壹

對於此種情形,實務中有兩種觀點:

壹種觀點認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此類租房費用屬於員工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範圍。因此,企業需將租房費用並入員工工資總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壹款、第八條

另壹種觀點認為: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租房給員工,並不壹定固定由壹個人住,既存在多人住壹間的情況,也存在居住天數不固定的情況。

例如:某建築施工企業,在工地附近為其4位員工租房壹間,由於項目需求,其中2位員工經常需要去另壹工地支援,可能留宿另壹工地;同時,也存在其他員工來本工地租房留宿的情形,居住天數與居住人員均難以統計,很難要求企業精確分攤到員工個人名下。

因此,此類情形下企業為員工租房所發生的費用支出應計入職工福利費,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各地稅務機關對上述2種觀點均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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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

本文開頭那位山西的員工雖未在咨詢中言明其所開發票為企業擡頭還是個人擡頭,但壹般的企業還是要求其員工報銷的發票開具企業名稱的,因此,我們暫且假設其為企業擡頭。

有部分人員認為,員工發生的房租發票擡頭既然是開給企業而非員工個人的,那應該計入職工福利費,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實際上,員工報銷租房費用,不論發票開具的擡頭為個人還是公司,均屬於員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公司需將租房費用並入其工資薪資總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來看看山西省稅務局是如何答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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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這部分住房租金雖然並入了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看似多計算繳納了個稅,但實際可以通過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給減除。

舉個例子:王某在上海工作,每月工資為20000元, “三險壹金”扣除為4500元,每月房租為1500元,憑房東開具的租金發票向公司報銷。

假設:

1. 不存在其他專項附加扣除;

2. 沒有減免收入及減免稅額等情況。

當年1月王某的應納稅所得額 = 20000(工資)+1500(並入工資的房租報銷收入)-5000(減除費用)-4500(“三險壹金”專項扣除)-1500 (專項附加扣除-住房租金)=10500元,再對照稅率表查找預扣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1月應預扣預繳的個稅。

以後月份以此類推。

工資薪金預扣預繳計算公式: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這裏,我們需要註意以下3點:

1. 員工能夠報銷的房租金額按其所任職公司的內部標準制定,而其能夠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按政策定額扣除,兩者有差異;

例如:上述案例中,假設王某所在的公司內部規定員工租房費用每月只能報銷1000元,王某實際也發生了1000元的房租支出,但王某能夠享受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依舊是1500元。此時,王某實際上是節約了個稅的;

如若王某在壹家土豪公司,每月可以給員工報銷3000元的房租,且王某也按公司標準租了3000元/月的公寓,其能夠享受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依舊是1500元。此時,王某就會多繳納個稅了。

2. 員工能夠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固定金額不壹定是1500元,具體取決於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在哪裏,上述案例中,王某的工作地點為直轄市上海,因此其住房租金定額扣除標準為1500元/月,詳見《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壹)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壹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3. 還得考慮員工是否與其配偶在同壹城市工作、是否為租房合同訂立人、是否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等。

詳見《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第十八條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壹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納稅人及其配偶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情形三

對於情形三,我們在分析情形二時提到:員工報銷的租房費用,不論發票開具的擡頭為個人還是公司,均勻屬於員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公司需將租房費用並入其工資薪金總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因此,情形三與情形二在員工個人涉稅處理事項上實則並無差異。

但需註意:員工取得擡頭為個人的租房發票,會被認為該支出屬於與企業無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有部分公司規定:個人擡頭發票不能報銷。

情形四

這種情況沒有任何爭議,直接並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除非該員工是外籍人員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

三、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20號)的規定,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附錄:《稅務口徑:各地稅務局對企業給員工租房是否代扣代繳個稅的回復》

企業所得稅處理

1. 企業直接向房東租房並開具企業擡頭發票,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限額內扣除;

2. 員工取得以企業名稱為發票擡頭的租房發票,性質上等同於企業直接為員工租房的情況,屬於職工福利範圍,按照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限額扣除

3. 員工自行租房並開具個人擡頭發票進行報銷,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進行調增處理;

企業直接向員工發放住房補貼的,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