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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城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維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房地產交易,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租賃、房地產抵押、房屋典當以及其他房地產經營活動(土地轉讓除外)。第三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地產交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第四條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縣(市)城建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

長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縣(市)城建管理處下設的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房地產交易的審查、登記和驗證。

(三)按照規定收取房地產交易相關費用。

(四)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與房地產交易有關的稅費。

(五)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管理。

(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

(七)商品房銷售(預售)的審批、發證和管理。

(八)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資格審查,並頒發資格證書。

(九)監督檢查房地產交易,查處違法行為。

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工商、稅務、物價、財政、國資、建設、公安、金融等部門按分工各司其職,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房地產轉讓第六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包括:

(壹)買賣或者贈與不動產。

(2)繼承不動產。

(三)以房地產價格與他人設立企業法人。

(四)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共同開發經營房地產或共同建房。

(5)因企業收購、兼並或合並導致房地產轉移的。

(6)以房產抵債。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房屋及其附著物所有權轉移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沒有房屋及其地上附著物的土地使用權也可以依法轉讓。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沒有合法的權屬證書。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 * *以* *房地產,未經其他* * *書面同意。

(五)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

(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第八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屬於住房建設項目的,應當完成開發資金總額的25%以上;成片開發的,應當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第九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轉讓人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第十條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並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讓手續;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必須持轉讓批準文件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

未辦理房地產轉移手續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權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