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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房屋租賃合同有哪些規定?

法律解析:房屋租賃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雙方權利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出租房屋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協商簽訂合同。訂立合同時,我國民法典的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是:1,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2.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3.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