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信息 - 湖北襄陽:租客使用自購電器觸電身亡,法院是怎麽判決的?

湖北襄陽:租客使用自購電器觸電身亡,法院是怎麽判決的?

湖北襄陽:租客使用自購電器觸電身亡,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壹、租客使用自購電器觸電身亡

張某是做豆腐加工的,他在劉某的農戶院子裏租了壹層房子,購置了機械和設備,經營豆類產品。

張某在壹樓的豆腐廠裏,因拔掉電表的電源而觸電,被豆腐坊的工作人員發現後立即呼叫120,並立即將其送往醫院,但因電擊傷害而導致呼吸和心跳停止。

之後,張某的父母、妻子、女兒將房東劉某以及供電公司告上了樊城區法院。

他們認為,由於房東劉某在供電線路上沒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存在著過失,應當對張某的死亡負責。供電公司應履行用電檢查義務,其未要求劉某安裝漏電保護器。

因此,供電公司應對張某的死亡負責。

二、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經法院查明,出租房已安裝有漏電保護的空氣開關,具備相應的漏電保護功能,滿足用電安全要求,房東劉某在合理的範圍內履行了保安責任。

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房屋的線路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對於原告關於房東劉某存在過錯的主張,不予支持。

至於供電公司的責任,本案中的電力線路是業主的,而不是公司的,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供電公司在這次的觸電事故中有過失,因此,在本案中供電公司也是沒有責任的。

本案導致張某的主要原因是張某購買了沒有合格證的私人電子秤,張某在拔電子秤與充電器端口時觸電,張某其本身有安全註意義務,而且其是成年人,並未對生產區域場所的線路安全進行檢查。

所以,張某在此次事故中,是主要責任,而房東和供電公司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原告不服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但仍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