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第八條改變房屋用途,依法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房屋不得出租。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裝修房屋或者增加附屬設施的,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附加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和維護責任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審批的,出租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委托承租人報有關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