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