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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子沒到期的時候房東是否有權利攆人

在房子沒到期的時候房東沒有權利攆人。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租房合同沒有到期房東讓搬走,房東屬於違約,如果不能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房東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壹般租賃合同未到期的,在租客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房東不得要求提前搬走。如果房東出賣房子,房東也是沒資格趕房客提前走的。如果房東以賣房子為由要求租客搬走,也是不可取的,目前有相關規定,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東買賣房子的行為與之前的租賃合同無關,買賣可以,租賃仍然有效。如果非要提前收回房屋,應按照簽訂的合同來承擔違約責任,壹般是賠償壹定金額。如果沒有約定,應返還押金並賠償相關損失。出現這種情況,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相關損失。但在實際情況中,這種情況屢見不鮮,可能是各種原因。打官司又費時又費力,況且判決結果不壹定就是有利的,可能輸也可能贏,還需要壹定的經濟支持。輸了就得不償失了。訴訟應作為最後的辦法。但如果是租客存在過錯,那麽房東是有權利提前解除合同的。所以在租客沒有過錯的前提下,房子沒到期房東是沒有權利攆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