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轉讓、租賃需要合同當事人親自到場的,當事人因極其特殊的事項無法出面的,需要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委托壹個人,這個人可以全權代表該事項。但需要註意的是,委托人應在委托日期前完成該事項。如果超過這個時間,委托人的簽字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不被法律承認。
PS:不可能像妳上面說的那樣。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同時去公證處。或者妳可以拿著委托書讓當事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