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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死亡並不改變。

法律解析:承租人對公有房屋(簡稱公房)沒有所有權,與出租人之間是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因此,承租人死亡,不能繼承繼承法意義上的公房,但原承租人死亡後可以變更公房承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公有住房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與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