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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辦法》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壹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等。同時,《辦法》細化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安全專屬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依法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等。同時,《辦法》細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13個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以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25個具有行政管理或公***服務職能的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保障消防工作資金投入,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誌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同時,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規定了更嚴格的消防安全職責。

《辦法》明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壹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