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區 積分計算辦法
積分辦法分兩種,分別為 深圳戶籍和非深圳戶籍學生 ,均在劃分學位類型的基礎上,根據不同類型的申報材料計算積分。
壹、積分計算辦法
深圳戶籍 學生積分項目為“ 居住時長+計生 ”;
非深圳戶籍 學生積分項目為“ 居住時長+社保+計生+居住證 ”;
根據提交資料的不同,積分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積分實行百分制, 滿分為100分 。
二、居住時長計算方式
在學區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基礎上, 每滿1個月得0.3分 ,不滿1個月不得分。
居住時長為連續計算,如中途 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 ,則按離“截止日期”最近的續住時間計算居住時長。
居住時長積分計算 截至當年3月31日 。
1. 提交房產證、不動產登記證、購房合同、集資房、軍產房、統建樓 的按發證(合同簽訂)日期計算居住時長;
未取得房產證的回遷房 只作為特殊房屋材料申請學位,但不進行積分。
2. 提交無房產證的自建房、祖屋材料的 ,根據適齡兒童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該房連續繳納水費或電費的時長計算。
3.提交無房產證的自建房材料的,根據適齡兒童、少年父母在該房連續繳納水費或電費的時長計算。
4.提交集體宿舍材料的,按照集體宿舍證明、勞動合同簽訂時間以及集體宿舍房屋材料的三者並行日期計算。
如提供的集體宿舍房屋材料為藍本“租賃信息”,在申請學位時居住時長不計算積分。
5.提交多份或單份紅本“租賃憑證”,按照最早辦理的紅本“租賃憑證”右下方的“初始發證日期”(簽發日期)計算居住時長。
若材料審核期間過期,須於資料復核期間提交該學區內的最新紅本“租賃憑證”,否則不積分。
6.提交藍本“租賃信息”,只具備申請學位的資格,居住時長不積分。
即使前面辦理有紅本“租賃憑證”,如後續辦理的是藍本“租賃信息”,無論紅本“租賃憑證”、藍本“租賃信息”均不計算居住時長積分。
7.本市其他區戶籍,在學區租房或有特殊房產,如果能 提供深圳市無房證明的 , 在原有積分基礎上額外加3分 。
8.自有房的 房產份額須>50% 。
9. 居住時長積分計算 截至當年3月31日 。
三、社保積分計算方式
在連續繳交養老和醫療保險 滿壹年的基礎上 (不含補繳),選取養老和醫療兩個險種在參保證明上顯示時間 較長壹項 作為積分, 每滿1個月得0.2分 ,不滿1個月不得分;
補繳的社保不納入積分。
積分計算 截至當年3月31日 ,且學位申請時為在保狀態。
四、計生情況加分
對申請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家庭整體計生信息驗核結果分為四類(計生登記截止日期為網上報名最後壹天):
1.獨生子女:
持獨生子女證件 ,或 已在計生系統中按獨生子女信息登記 , 加6分 。
2.政策內或全面二孩:
夫妻子女政策屬性均為政策內,或壹對夫妻生育二個子女,且不存在非婚二孩情形 , 加5分 。
3.政策外但已接受處理:
夫妻雙方合***子女數3個及以上,其中子女政策屬性有政策外,並且有錄入社會撫養費實際征收金額 , 加3分 。
4.政策外未接受處理:
夫妻雙方合***子女數3個及以上,其中子女政策屬性有政策外,並且沒有社會撫養費實際征收金額記錄,或信息有誤(父母或子女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有誤或查詢不到), 加0分 。
五、居住證情況加分
適齡兒童父母(或監護人) 雙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加4分 。
單方持有加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