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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嫖娼歸什麽法

賣淫嫖娼歸《治安管理處罰法》管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案例:足浴店女老板多次介紹、容留婦女賣淫被判刑

個體戶李某(女,現年40歲),利用出租房開足浴店之機,多次介紹和容留婦女賣淫並從中牟利。近日,經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西峰區人民法院壹審以李某犯介紹、容留賣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據查,2012年10月,李某開始在西峰區蘭州西路附近租用壹面鋪經營起足浴店生意,並以該店為窩點,從事介紹、容留婦女賣淫活動。每介紹、容留賣淫女賣淫壹次,李某從中抽取20元至40元不等。

期間,李某多次介紹、容留多名婦女進行賣淫。2013年8月13日,有七名“顧客”先後來到該足浴店,經李某容留、介紹,與兩名賣淫女進行了賣淫嫖娼活動,8月13日當晚,賣淫女同壹鄭姓男子進行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西峰區法院壹審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擾亂了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破壞了良好的社會風氣,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且容留介紹多人多次賣淫,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參考資料:

人民網—足浴店女老板多次介紹、容留婦女賣淫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