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信息 -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結匯、售匯和付匯行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範圍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賬戶和對外支付業務。第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的外匯收入應當及時調回境內。第四條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和境內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結匯、購匯、開立外匯賬戶和對外支付。第五條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對外支付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第二章經常項目結匯、售匯及付匯第六條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限定的範圍和數量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應當結匯:

(1)出口或接收過境貨物及其他交易所得的外匯。其中,以跟單信用證/保函、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憑有效商業單據結算,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算;

(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外匯;

(三)海關監管的國內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

(四)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港口(包括機場)、郵電通信(不含國際匯款)、廣告、咨詢、展覽、托運、維修等行業和各種代理業務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的外匯;

(五)行政、司法機關收取的各種外匯手續費和罰沒款;

(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的外匯收入。,但該無形資產為個人所有的,不得結匯;

(七)境外投資企業匯出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濟援助項下回收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八)外匯、外匯存款等。;

(九)出租房地產及其他外匯資產所得的外匯;

(十)保險機構承保外匯保險的外匯收入;

(十壹)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十二)國外捐贈、贈款和援助的外匯收入;

(十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結匯的外匯。第七條境內機構(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並按規定辦理結匯:

(壹)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和在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等服務的公司在上述經營項目過程中收到的外匯;

(二)經營涉外或境外業務的機構收付匯;

(三)暫收付款或暫收結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入、郵電部門辦理的外匯匯款、壹類旅行社境外旅行社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和抵押金等。

(四)保險機構接受外匯保險、海外再保險和未結算保費。

上述外匯凈收入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第八條捐贈、援助和援助合同中用於境外支付的外匯,須經外匯局批準後方可保留。第九條下列範圍的外匯可以保留:

(壹)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和其他境外法人機構在中國的外匯;

(二)居民個人和來華人員的外匯。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批準的最高限額內保留,超出部分可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或通過外匯調劑中心出售。第十壹條超過等值654.38+0萬美元的現匯結匯,外匯托管人應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外匯來源證明,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登記並報外匯局備案。第十二條本規定第七、八、九、十條允許開立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應當按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第十三條境內機構應當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外匯,或者持有效商業單據及所列與支付方式相對應的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支付:

(壹)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應提交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和開證申請書;付匯時需要購匯的,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二)以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應持有進口合同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和跟單托收結算方式。核銷時,必須憑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三)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提單上的“收貨人”和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合同中所列買方名稱不壹致的,應提供進口合同的代理協議、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和運輸單證正本;

(四)不超過合同總額65,438+05%的進口項下預付款,或超過65,438+05%但不超過等值65,438+百萬美元的,憑進口合同和進口付匯核銷單;

上述(壹)至(四)項下進口的貨物,屬於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度的貨物,還應當提供完整的登記表。

(5)進口項下的運雜費和保險費,憑進口合同、運雜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原件;

(6)不超過出口項下合同總金額2%和5%的隱性傭金(隱性傭金)和顯性傭金(顯性傭金),或超過上述比例但不超過等值65438萬美元的傭金,應出具出口合同或傭金協議、結匯水單或收款通知;出口項下的運雜費和保險費以出口合同、運雜費收據原件和保險費收據為依據;

(七)進口余額,憑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商檢證明;

(八)進出口項下的資料費、技術費、信息費等附屬費用,憑進口合同或出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或收費單據及進出口單位負責人簽署的說明;

(九)從保稅區購買貨物和購買境外進境展覽展品,應當附有第(壹)至第(八)項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專利、版權、商標、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進口,具有進口合同或協議;

(十壹)出口項下外匯退款,持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索賠協議、索賠憑證和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12)對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應以招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和工程預付款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