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房信息 - 大連住房補貼

大連住房補貼

大連市人才住房保障實施細則(2019發布,現仍有效)

第壹條為落實我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根據落實“5+22”人才政策的若幹具體問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高層次人才、城市發展緊缺人才、新就業和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的住房保障。地方新院士、國家“萬人計劃”傑出人才和其他尖端人才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擔保方式和補貼標準:

(壹)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采取發放安家費的方式。標準為頂尖人才500萬元、領軍人才260萬元、高端人才1.2萬元、青年人才30萬元,按照60%、20%、20%的比例分三年發放。高層次人才須履行勞動(聘用)合同滿3年,不滿3年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停發剩余安置費。

(二)住房保障對城市發展緊缺人才、新就業或自主創業的畢業生,給予租房補貼或住房補貼。租房補貼按照城市發展緊缺人才每月3000元、博士每月2500元、碩士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的標準按季發放,保障期3年;購房補貼針對的是上述購買首套商品房的人群。標準為城市發展人才654.38+0.2萬元,博士654.38+0萬元,碩士6萬元,本科生4萬元,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分配。所購房屋所有權人為2人以上(含)且均符合保障條件的,可在符合條件的人才中按最高標準保障1人。如果在保證期內不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標準,將停止補貼。

(三)在享受租賃補貼期間連續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請轉為住房補貼,住房補貼金額從已領取的租賃補貼金額中扣除。租房補貼和購房補貼(含租房補貼)不能重復享受,兩項補貼累計發放時間不得超過3年。

第四條申請人才住房保障的條件:

(壹)高層次人才申請安家費應符合以下條件:

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並出具認定意見;

2.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含)勞動(聘用)合同;

3.用人單位出具同意支付安置費的意見。

(二)城市發展緊缺人才申請租賃補貼和住房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1.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城市發展緊缺人才進行認定,並出具認定意見;

2.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含)勞動(聘用)合同;

3.申請人在單位所在區域(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園區視為壹個區域)無產權住房(含公寓);

4.雇主出具了同意給予補貼的意見。申請購房補貼,需要先買房,才有資格享受購房補貼。購房時間以首套商品房(含公寓,下同)買賣合同備案時間為準,補貼發放時間以取得產權證(下同)時間為準。

(三)新就業或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申請租賃補貼和住房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1.2018 1後畢業且報考日期距畢業不足5年的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2.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提供自主創業相關證明;

3.申請之日前已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

4.申請人在單位所在區域(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園區視為壹個區域)無產權住房(含公寓);

5.雇主出具了同意給予補貼的意見。

備註:以上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申請條件在2021 11 27開始的這波申請中有所修改,具體如下。

2021大連市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申請條件與2020年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提高了戶籍要求,必須是大連市戶籍;二是畢業年限縮短了,從2018 65438+10月1到2020 65438+10月1。具體情況如下。

1.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2020年1後畢業,取得當地戶口,申請日期距畢業未滿5年;

2.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不低於1年的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自主創業的相關證明,或單位出具的在職人數證明;

3.申請之日前已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1個月以上。

第五條資格認定和補貼支付: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市發展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資格認定,用人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意見,為城市發展中的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申請資金並提供安置費和補貼。

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的資格認定和補貼審核發放。

采用本土化原則。本人或用人單位持相關要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申請人學歷、勞動合同(或自主創業相關證明)、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意見等。,並將最終合格名單和申請人基本信息匯總傳輸至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房源查驗。各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住房終檢合格人才信息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報住房保障計劃指標。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全市人才資金安排情況,確定本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住房保障計劃指標。各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下達的計劃,有序實施保障。租賃補貼由各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放。補貼按季發放前,各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必須對人才資格進行重新審核。住房補貼由設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設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發放。每年補貼發放前,由各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人才資格進行復審。

第六條高層次人才安置費由市財政承擔;城市發展緊缺人才、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租房和住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75%,用人單位所在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承擔25%。

對高層次人才和城市發展緊缺人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編制年度人才數量計劃,於每年9月底前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人才數量計劃測算資金需求,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後,轉市財政局列入下壹年度財政預算。對新就業或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補貼資金由各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財政先行墊付。年底前,各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補貼金額、人才名單等相關信息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匯總並報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後,轉市財政局列入下壹年度財政預算。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各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是本地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全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各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引進的人才進行動態管理,避免出現同壹人才重復享受本市不同地區人才住房保障的情況。用人單位要嚴格履行人才住房保障申請和監管責任,及時將人才辭職、離職情況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新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及時書面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核查各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引進人才住房情況,核對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條件的,停止補貼。

第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人才公寓房源信息和數量,按計劃指標分配到各區市縣(開放試點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有序安置。政府投資的人才公寓租金仍按差額收取,即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支付公租房市場租金與人才補貼標準租金的差額。人才補貼標準租金高於公租房市場租金的,不再支付剩余的人才補貼標準租金。

第九條本細則發布前,按照原辦法認定並參保的高層次人才、城市發展緊缺人才、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本著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繼續按原補貼標準發放。

第十條本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和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責任部門應在事前和事後向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十壹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規則不壹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