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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戶籍管理條例

法律分析:1。全面放開和放寬城市落戶條件。

2.暢通民營企業人才和員工落戶渠道。

3.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分類落戶城市。

4.落實農村大學生和農村退伍軍人來去自由政策。

5.優化居住證申領發放服務。

法律依據:省公安廳會同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全面深化吉林省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全面放開和放寬城鎮落戶條件。

全面取消在城市租房繳納社保年限的限制,非戶籍人口只要在所居住的市區或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房),即可申請落戶。取消投親限制的,配偶、子女、父母相互投靠落戶城鎮的,不受年齡限制,可以按照本人意願辦理投親落戶。

暢通民營企業人才和員工落戶渠道。

高校畢業生、國家教育同等學力人員、留學回國人員、技術技能人員不受穩定就業、穩定住所等條件限制,可申請在工作地、居住地和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城鎮落戶。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受納稅額、社保繳納年限、經營場所等條件限制,企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可在工作生活的城鎮申請落戶。投靠對方並在城鎮落戶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根據本人意願申請投親落戶。

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分類落戶城市

落實省公安廳、教育廳等八部門關於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分類落戶城市的意見,嚴格落實在城市工作生活5年以上並隨家人流動的農業轉移人口、在城市穩定工作生活的新生代農民工等重點群體落戶政策, 上學的農村學生和參軍進城落戶的,確保有意願進城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全部落地。

落實農村大學生和農村退伍軍人來去自由政策。

將允許農村大學生和農村退伍軍人自由來往。當年的農村大中專畢業生和退伍軍人,可在自願的基礎上回原籍落戶。已在城鎮落戶的農村大中專畢業生和農村退伍軍人回鄉就業並在農村實際居住生活的,經當地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可根據本人意願回原籍落戶。

優化居住證申領發放服務。

拓寬申領居住證的辦證渠道。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其他城市居住並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領居住證,或者在居住地繳納社會保險、異地就醫並連續學習滿半年的,可以申領居住證。提供辦理居住證的“綠色通道”服務。對批量辦理居住證的企業、學校,當地公安機關可提供預約上門服務。子女入學、轉院治療、醫保報銷等急需居住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在3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壓縮居住證發放時限,省內居住證發放周期由15天壓縮至5天。

提高轉賬業務效率。

通過數據采集和整合,公安機關和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共享生育、教育、房產、婚姻、就業、社保、醫保等社會基礎信息資源。,優化戶籍轉移業務流程,全面推行“網上受理業務、網上流轉材料、網上審批”的業務辦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