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開發商未搭建雨棚,業主私自搭建,屬於違法建築。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居住建築內部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擅自改變居住建築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設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新建、擴建、改建占用的建築物。
擴展數據:
違章建築包括:
(壹)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者公共綠地的建築物;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物;
(三)擅自改建或者增建的建築物;
(四)農村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建設或者非法轉讓村民宅基地的;特區城市化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非法轉讓非農業用地建設的建築物;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者村民占用的建築物違反城市規劃或者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房屋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物;
(七)逾期未拆除臨時建築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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