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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還建房和商品房區別

1、定義不同。還建房是開發商在進行城市規劃時,被拆遷的人員沒有居住地時進行安置的房屋,而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獲取土地的方式進行銷售的房屋。

2、產權不同。還建房具有不完全產權,可以擁有房屋的所有權,但不壹定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商品房具有完全產權,既有房屋的所有權,也有土地使用權。

3、交易的不同。還建房是對動遷安置對象進行的,受到了法律法規的保護,並且受到當地政策的約束,很多會有交易時間的限制,而商品房沒有明顯的交易限制。

商品房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個人、外國公司)向政府機關單位租用土地使用權期限40年、50年、70年開發的房屋,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在中國興起於80年代。

2020年6月,海南作出決定:堅決破除“房地產依賴癥” ,實行現房銷售制度。

分類:

1、內銷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經過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建成後用於在境內範圍(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

復式商品房是內銷商品房的壹種,是壹種經濟型房屋,在層高較高的壹層樓中增建壹個夾層,從而形成上下兩層的樓房。

2、外銷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政府外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實行土地批租形式,報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列入正式項目計劃,建成後用於向境內、外出租的住宅,商業用房及其他建築物。

為進壹步簡化交易手續、刺激住房消費,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平穩的原則,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發文規定,除花園式住宅、部隊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內銷商品房、僑匯房、經濟適用住房,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動遷房、職工住宅和其他劃撥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統壹歸並為內銷商品住房交易,銷售對象為中國境內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改革開放後赴境外的中國公民。

計價方式

按套(單元)計價、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和按建築面積計價三種計價方式。計價方式用於確定商品房銷售的總價款,但產權登記仍需按建築面積方式計算。

資格審定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固定的辦公用房

3.註冊資金100萬元以上,且流動資金不低於100萬元

4.有四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