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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市人民政府令

80號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2012年3月20日鐵嶺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2年4月9日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鐵嶺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鐵嶺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負責鐵嶺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機構受鐵嶺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負責鐵嶺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主要職責是:

(壹)擬定補償計劃;

(二)組織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三)對擬建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專戶存儲和監管補償費;

(五)擬定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決定;

(六)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

(七)依法委托有關機構實施征收與補償;

(八)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負責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鐵嶺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財政、土地、審計、住建、規劃、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六條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壹切建設活動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5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二條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征收公告發布後,征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的有關部門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房屋的出售、交換、出租、抵押、典當、贈與、分割和交換;

(二)居民常住戶口和戶籍;

(三)申請核發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證件;

(四)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及相關土地使用權審批;

(五)企業改制、出售、租賃、承包和兼並;

(六)改建、擴建、新建、翻建和裝修房屋;

(七)改變房屋結構和土地用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壹節賠償決定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內容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四)根據政策應當給予的其他補貼和補償。

第十六條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和用途的確定,以房屋登記機構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房屋所有權證標註的面積與實際不符的,經被征收人申請,房屋測繪機構將進行測繪,測繪報告面積作為補償依據。

第十七條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按照《鐵嶺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方案》的規定,予以優先保障。

第十八條征收房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被征收人房屋以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生產經營性用地,按照市國土資源部門確定的補償類別和標準給予適當補償。

補償面積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面積減去被征收房屋面積。如果是單層多層建築,要減去建築的投影建築面積。

補償標準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全市國有土地地級基準地價的50%補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按照出讓合同期後剩余年限減去使用年限乘以出讓單價的百分比進行補償。達不成協議的,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確定標準給予補償。

征收項目跨兩個地級市的,按照地級市高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

因征收老城區個人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第二十條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為: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90平方米、99平方米、108平方米、117平方米、126平方米。允許誤差為4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征收範圍的實際情況,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至少確定三類房屋。

產權調換房的標準是:門窗、采光、供暖、給排水、潔具、地板壓光、白墻等基本生活設施齊全。

第二十壹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內部裝修的價值、機器設備和材料的搬遷費用等。,由被征收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門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價格專家委員會申請評估。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組織被征收人投票。不能確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項目所在地街道、社區組織,采用搖號、抽簽等方式參與隨機確定。隨機確定應當經公證處公證。

第二節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人按下列標準選擇貨幣補償:

(1)對於有證房屋,以評估房屋單價加征收區域新建住宅安置房單價與評估均價之差的50%作為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單價,再以補償面積單價乘以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確定補償金額。

(二)許可商業網點以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單價加上該單價與被征收區域內新建同類安置房評估價格的差額的50%作為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單價,再將補償面積單價乘以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確定補償金額。

(三)持有住宅房屋許可證從事商業經營的房屋(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征收時正在營業,並依法納稅的),在補足房屋評估價格與同地段許可商業店鋪評估價格的差額後,可以選擇執行許可商業店鋪補償標準;也可以選擇在取得房屋評估價與同地段同類住宅房屋評估價的差額後,執行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具體標準與本條第(壹)項或第(二)項相同。

(4)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加工單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格確定補償金額。

第三節產權交易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下列標準執行:

(1)征用有執照的平房:

1.原地(附近)安置多層建築,原面積也要漲10%不找差價。可就近增加面積,等級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下浮20%),等級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2.多層建築異地安置,原面積也將上漲10%,差價按被征用地塊上同類商品房評估均價和安置地塊上同類商品房評估均價(以浮動面積計算)找。可就近增加面積,等級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下浮20%),等級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3.高層建築原地(就近)安置,壹簽壹返原面積(安置房為步行樓梯、電梯的,原面積上浮20%;如果安置房是步行樓梯,兩部電梯,原面積上浮25%),找不到差價。可就近增加面積,等級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下浮20%),等級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4.高層建築異地安置,原面積壹比壹(如果安置房是走樓梯加電梯,原面積上浮20%;安置房為步行樓梯、兩部電梯的,原面積上浮25%),按照征收地塊上同類商品房的平均評估價格和安置地塊上同類商品房的平均評估價格(以浮動面積計算)找差價。可就近增加面積,等級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下浮20%),等級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二)征用多層住宅建築:

1.原地(就近)安置多層樓房,原面積收回返還,不找差價。可就近增加面積,等級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下浮20%),等級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2.多層建築異地安置,其中原面積為壹比壹的,按照征收地塊上同類商品房的平均評估價格與安置地塊上同類商品房的平均評估價格進行差額認定。可就近增加面積,等級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下浮20%),等級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3.高層建築原地(就近)安置,壹簽壹返原面積(安置房為步行樓梯、電梯的,原面積上浮10%;如果安置房是步行樓梯,兩部電梯,原面積上漲15%),找不到差價。可就近增加面積,等級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下浮20%),等級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4.高層建築異地安置,原面積壹比壹(如果安置房是走樓梯加電梯,原面積上浮10%;如果安置房是步行樓梯,兩部電梯,那麽原面積上漲15%。根據征收地塊上同類商品房的平均評估價格和安置地塊上同類商品房的平均評估價格,求差額(按浮動面積計算)。可就近增加面積,等級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下浮20%),等級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三)收繳持牌商業網點平房:

1.原地(就近)安置房屋的,被征收人應當支付安置面積(原房屋面積加上相應增加的公攤面積)評估價與原房屋評估價之間差額的50%。可就近增加面積,等級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安置房評估價下浮20%),等級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評估價結算;

2.異地安置樓房,在之前用途的基礎上,用原住房面積加上相應增加的公攤面積,按照同類商業網點的評估價格,求出被征用土地與安置土地的差價。

(四)征用特許商業網點建築物:

1.房屋安置在原地(就近)的,被征收人應當支付安置面積與原房屋評估價差額的50%。可就近增加面積,等級內增加面積部分按優惠價結算(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下浮20%),等級外增加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2.建築物異地安置。原住房面積在前壹用途的基礎上,按被征收地塊和安置地塊同類商業網點的評估價格進行部分評估,並相互尋找差價。

(五)持居住房屋許可證從事商業經營的(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征收時正在營業,並依法納稅),被征收人可選擇安置網點或房屋:

1.被征收人選擇安置店鋪的,在繳納同壹商業店鋪的房屋與住宅房屋的房屋評估差價後,可以按照許可的商業店鋪房屋進行安置。具體標準同第二十四條第(三)、(四)項;

2.選擇安置房屋的被征收人,享有該地塊原住房面積的征收權,對營業用房與居住用房的差價進行評估,再按許可用房安置房屋。具體標準同第二十四條第(壹)、(二)項。

(六)被征收人選擇按商業門店安置房屋的,可根據商業門店評估價(單價)與征收區域房屋均價(單價)換算成系數,再將該門店房屋面積換算成按許可房屋面積。具體標準同第二十四條第(壹)項、第(二)項。

(七)選擇產權調換的,原住房(含浮動)面積大於安置住房面積的,超出部分按規定實行貨幣補償。

(八)企事業單位、生產加工單位在房屋征收項目中具備產權調換條件的,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第四節拆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第二十五條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遷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費:

(1)住宅房屋搬遷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每戶不足600元的,補償600元,壹次性支付。

(2)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2元。每戶不足700元的,補償700元,壹次性支付。

(3)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補償10元。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補償600元,半年壹次性發放;

2.產權調換的,按房屋建築面積每月補償每平方米10元。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補償600元,自搬遷之日起至通知搬遷之日止,每年支付壹次。超過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的,從約定的搬遷日期起,按照逾期壹年的標準增加5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3.征收部門為被征收人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非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包含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中,不重復發放。

第二十六條停產停業損失按下列標準補償:

(壹)非住宅房屋和從事商業經營的住宅房屋(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征收時房屋處於經營狀態,依法納稅),補償費每年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8%計算,半年壹次性支付。

(二)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從事商業經營的(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征收時正在營業,依法納稅),補償費每年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8%計算,自搬遷之日起至通知搬遷之日止,每年支付壹次。超過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的,從約定的搬遷日期起,按照逾期壹年的標準增加50%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應當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房屋面積補償標準按本辦法規定上浮後仍低於45平方米的:

(1)選擇貨幣補償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評估價格的50%補償。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市場評估價的50%增加不足45平方米的面積。經有關部門認定無力繳納增加面積的,可以辦理有限產權。

第二十九條產權調換房屋的層位,由被征收人按順序自行選擇順序號,並予以公示。

可選序號=搬遷序號+協議序號(如果可選序號相同,以搬遷序號為準)。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處理。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由監察局、公安局、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公證處、社區等相關單位組成的房屋認定領導小組,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監察局負責監督鑒定工作;公安局負責確認房屋所有人的戶籍;規劃局負責確認認可建築的施工期限;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確認認可建築物的建設標準以及認可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是否擁有其他許可的房屋;社區負責確認被認定建築物業主的居住條件;公證處對認定進行公證。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違法建築和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根據棚戶區改造政策,對符合棚戶區改造優惠條件的唯壹無房戶,72%予以補償或安置。

第三十壹條征收公有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購買產權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和安置。

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在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前已經得到安置的,由公有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和安置。

被征收公有住房所有權人與公有住房承租人不解除租賃合同的,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由原公有住房承租人繼續承租。

公私業主就征收部分私有產權的住宅房屋達成協議前,應當交存補償費或者進行產權調換。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報告,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號、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等材料。

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後,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屋征收等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法院實施強制措施。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進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對有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四十壹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錯誤的估價報告的,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估價機構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對房地產估價師處以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記入信用檔案;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鐵嶺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縣級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5月65438日起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