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截至申請日男性應年滿22周歲、女性應年滿20周歲。在本縣具有穩定工作,能夠提供工作單位證明及6個月工資流水。
2.申請人本人及***同申請人須在縣城區無住房、在縣城區租房的或在縣城區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
3.申請家庭的人均年收入為30000元以下。
4.未享受保障房實物配租的。
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請公租房
1.有轉讓、轉租和空置保障房行為的。
2.有店鋪、寫字樓和倉庫等非住宅房屋產權的。
3.註冊資金在5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
4.車輛購置價在10萬元以上的。
5.其他不符合申請的情形。
其他規定
1.***同申請人是指現***同居住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
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計算方式:按照自有房屋的產權面積除以***同申請的家庭人口數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