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
(2)上年人均月收入低於600元(含);
(3)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在7.5平方米(含)以下;
(4)未享受廉租住房、經濟租賃房(含實物配租和租房補貼)、經濟適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2.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家庭上年年收入低於2.8萬元(含)、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在7.5平方米(含)以下的市級以上(保持榮譽)勞動模範中住房困難家庭;
3、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人均月收入低於600元(含),因重大疾病等特殊變故導致原房屋置換、變賣2年以上,現租房居住,無力改善住房條件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