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家庭收入證明;(二)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3)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無異議或者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登記結果向社會公開。經審查,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