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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香港房產政策與新加坡房產政策的異同之處,最好詳細壹點

壹、相似點

經濟發展、文化背景相似,房地產業起點狀況相同;

土地管理制度、稅收制度相似;

政府在解決住宅緊缺問題上都發揮了主導作用;

對房地產的需求都經歷了從量到質的轉變;

房地產開發都經歷了從政府為主到公私兼有再到私人企業為主的發展過程;

都經歷了房地產集中過程,具備核心競爭能力的房產開發公司在這個過程中

規模迅速擴大,最後占據了相當市場份額;

內部市場有限,因此主要房地產企業都開始在國外尋求市場,以分散業務風險,增加業務增長點。

二、不同點

香港經歷的房地產周期經歷了比較大的起伏,而新加坡起伏較小;

新加坡住房公積金制度強制性與靈活性兼備,對香港及內地經濟發展有較好的借鑒作用;

新加坡房地產業的發展以政府為導向的傾向很強,因此房地產公司大多有國有股份,比如:如建屋發展局下屬全資子公司盛邦新業(GDB Corp)、房屋與城市開發公司(HUDC)等所開發房產就占了大部分市場份額;而香港高度市場化特征使其大的地產公司基本上都是公眾公司。

具體對比如下:

1、香港的經濟政策:采取"盡量扶助、減少幹預"政策,政府不對經濟作任何強制性規劃,經濟高度自由化(美國傳統基金會把香港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連續10年位列榜首)。

新加坡的經濟模式:“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政府是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代表者,是經濟發展的計劃者、組織者和協調者。

2、香港的土地所有制度:沿襲英國土地制度,核心是土地所有權歸政府,政府出讓的只是土地若幹年限的使用權(租期壹般為75 年,期滿後可續租,但需補交地價),而土地或其地上建築物的轉讓也只是其使用期限的轉讓,這壹點與我國土地制度類似。

?新加坡土地制度:新加坡公***部門持有全國80%的土地。負責修建政府組屋的建屋發展局可以無償得到政府劃撥的土地,但私人房地產開發商必須通過土地批租來有償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政府對組屋的開發成本進行嚴格控制,通過優化使用土地、節約設計成本、提高施工效率等手段來降低成本。

3、香港的土地管理、批租、交易、回收制度:香港土地法律體系健全,包括《房地產法》、《收回官地條例》、《土地征用法令》、《地契條款》、《拍賣地產條例》等。政府只是依據這些法例進行管理。香港土地批租有嚴格的程序和要求,用地要求在《批地條款》中有詳細說明。批租的形式主要有公開拍賣、公開招標、私人協議和臨時租約四種,前兩種是主要形式。不論何種形式取得土地,獲得土地者都需與政府訂立《土地契約》。

香港政府在土地回收上的政策是:公平合理地賠償,使受影響的單位或個人不但可收回土地損失,也可收回商業損失。如果當事人仍有異議,可將爭議提交土地審裁處。

新加坡的土地征用、交易制度:根據《土地征用法》規定,凡為公***目的所需的土地,政府都可強制性征用。為了防止濫用《土地征用法》賦予的權力,政府詳細規定了征地程序、操作流程和土地補償標準。土地交易則采用拍賣、招標、有價劃拔和臨時出租等方式,將壹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出售給使用者。出讓後的土地可以自由轉讓、買賣和租賃,但年限不變。使用期滿後,政府無償收回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若要繼續使用,須經政府批準,再獲得壹個規定年限的使用期,但須按當時的市價重估地價第二次買地。

4、香港房地產業稅收制度:直接或間接土地收入是港府重要而穩定的財政來源,拍賣土地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壹般占15%左右,有的財政年高達37%。具體稅種與稅率有:

對不動產交易征收的印花稅(稅率為0.75%-2.75%);

對物業所有人征收的物業稅(按出租物業所得收入扣除20%後的余額征收,稅率為15%);

對物業使用人征收的差餉費(壹般按租金的壹定比率征收);

遺產稅(遺產稅稅率為6%-18%),其中價值200 萬港元以下的遺產免征遺產利得稅;

在香港經營地產行業專業或兼業而獲得盈利的個人或公司均須繳納利得稅又稱溢利稅),稅率為16.5%。

?新加坡房地產業稅收政策——主要有四項:

不動產稅:稅率23%,其計價的認定是以不動產每年所能獲得的租金總收入計算。空置土地按估計成本的5%計,旅館客房按年總收入的15%計,旅館餐飲按年總收入的5%計。

印花稅和律師費:不動產轉讓差價9萬元以下為1%,9—15萬元為2%,超過15萬元為3%。律師費的收取按律師費用條例,收費根據不動產的價值視不同種類,分別為0.15%—0.20%,標的價值在2000萬元及以上者,可協商確定。

開發收益費:變更使用分區、增加密集率或規劃比率等而使土地增值時,須繳納增值部分50%的開發收益費。

遺產稅:稅率按遺留不動產市價估定。不足50萬元免稅,1000萬元(扣除壹切許可費用)以內5%,以上部分為10%,許可費上限為300萬元。

5、 香港房地產業金融政策:

對房地產企業來講,融資渠道暢通,既可從銀行獲得支持,也能以較低的成本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融資;

對購房者來說,政府提供法律保障,支持銀行或財務機構發放購房抵押貸款。首付l0%,其余90%由銀行或財務機構壹次用現金支付,把房契交給銀行或財務機構作抵押,並定期地將本息分期償還發放貸款單位。按香港慣例此種貸款按最優惠利率1.5厘左右,每三個月調整壹次利率,還款期最長15年。

? 此外,政府公***資金的支持也是資金的壹個重要來源。20世紀70、80年代,房屋委員會建造的公屋資金有60%左右來自港府發展貸款基金。

?新加坡房地產業金融政策:

?住房資金來源構成:中央公積金局和郵政儲蓄銀行占80%,商業銀行、金融公司、開發銀行、契約基金等機構占20%。

房地產金融基本由政府控制,中央公積金局直接行使住房金融職能,郵政儲蓄銀行則為住房發展局以投資政府債券的形式籌集資金。這兩家政府機構成為解決住房資金問題的重要組織。

金融機構能夠密切配合政府房地產發展計劃,提供種種必要的金融服務,其經濟效益已遠遠超過住房金融範圍。不但促進了住房問題的盡快解決,還推動宏觀經濟形成了“高積累—高投資—高效益—高增長”的良性循環,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蓬勃發展。

住房資金良性循環的契機在於作為福利基金的中央公積金采取金融經營方式,資金運用有借有還(加利息),財政給予少量補貼或資助,把社會福利基金重點用於發展住房,使它具有發展基金的性質。

6、香港的住房福利政策:

從70年代開始,香港實行住房福利政策,大量投資建設公***住房,政府每年用於住房建設的投資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6%。

(1)十年建屋計劃(始於1972年):建設可供150萬人居住的公***房屋,使公***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提高到3.5平方米;10年中,每年的建房速度在3萬單位以上,***建成40多個不同規格的居住小區;

10年建屋計劃沒有完全實現,但促進了公***房屋的建設速度,到1977年進住"廉租屋"的居民達到200萬人。

(2)居者有其屋計劃(1977-1985):使中下收入的家庭能以合理價格購房自居;

建成"居屋"屋村46個,***有6.6萬套,住進23萬人;

"居屋"樓宇質量較好,設施齊全,建築面積壹般為50~60平方米,各項服務周到。屋村的管理和服務都收取壹定的費用,但只維持基本費用開支,不盈利。

"居屋"樓宇的售價不計地價,比私人開發樓宇售價低25%左右;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者才允許購買"居屋":

a 家庭成員不少於兩名;

b 家庭總收入每月8500港元以下;

c 申請人最少有壹名家庭成員為香港永久居民;

d 家庭成員不能擁有任何戰後樓宇和不受管制或業主自住的戰前住宅樓宇。

購買到"居屋"者應讓出其原來由政府補貼的廉租屋,重新由政府配置給更需要的家庭。原來租住私人樓宇的,則通過該計劃有了自己的住所。

(3)"八萬五"計劃(1997-1999):從1997年開始,每年建造八萬五千套公***居屋,以供中低收入者居住。該計劃的制定,對"居者有其屋"政策做出了貢獻,有效平擬了當時過高的房價;但是由於各種因素影響,導致房價在1999年前後暴跌,最後被迫宣布取消該計劃。

?新加坡福利住房政策:民用住宅主要由政府組屋和商品房兩部分組成。

其中,類似於中國經濟適用房的政府組屋由政府投資修建,價格也由政府統壹規定,以低價出售或出租給中低收入階層使用。包括***管公寓等高級公寓和私人住宅在內的商品房則是由私人投資修建,按市場價格發售。

政府組屋建成後,新加坡建屋發展局以國民的收入水平為依據,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合理分配。

符合政府配房條件的住戶壹律排隊等候政府分配住房,低收入者可以享受廉價租房待遇,中等收入者可以享受廉價購房待遇。組屋按地段與面積不同,每套的價格從15萬新加坡元(1美元約合1.52新元)到25萬新元不等。符合條件者,可以向建屋發展局申請優惠按揭貸款,而設立於1955年的中央公積金則是新加坡人購房的主要資金來源。在購買組屋時,公積金可以用來支付購房的首付款,也可以用於支付“月供”。此外,政府還以各種形式向國民提供大量的住房補貼,從而使組屋價格保持在普通百姓能夠承受的範圍內。

新加坡政府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嚴格監控,以防止房價劇烈波動。

新加坡福利住房政策主要包括“五年建屋計劃”和“居者有其屋政策”,其特點為:

設立專門機構,確立政府為住房建設和住房供給的主體地位;

公營房屋實行優惠的土地和金融政策;

按居民的不同收入水平,確定住房類別和價格政策;

實行公積金制度,保證建屋安民計劃的實施。

新加坡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央公積金局管理的公積金數額約600億新元,是新加坡的“最大財東”,每年公積金的運營都創造數億元利潤,但公積金局雇員實行的是類似公務員的工資制度,其工資收入不和公積金運營的經濟效益掛鉤,公積金局的每筆支出都要按規定計劃執行,避免了公積金局為追求利潤偏離為會員服務的宗旨,保證了公積金管理機構和隊伍的廉潔。

新加坡實行的公積金制度使得國家“建得起”住房,家庭“買得起”住房,從而新加坡在短時間內解決居民住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