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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有哪些加重情節?

法律分析:搶劫罪的八種加重情節包括:1。家劫(1)“家”(戶籍地,家)特點:供養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絕。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用作家庭居住場所的漁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宿舍、賓館、臨時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備上述兩個特征,也可以認定為“戶”。(2)“入屋”的目的必須是非法的。進入他人的目的是實施搶劫等犯罪行為。雖然搶劫發生在室內,但行為人並不是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宅,而是臨時在室內實施搶劫,不屬於“入戶搶劫”,而是“壹般搶劫”。(3)入室盜竊,且在室內使用暴力的,應認定為入室盜竊,否則為“入室盜竊”。(4)戶主與被害人不要求身份:行為人進入A家,與A的鄰居B家重合,行為人直接搶劫B,也算是“入室搶劫”。2.在公交上搶:(1)“公交”主要是指大中型汽車,不包括小型出租車和單位內部的班車。(2)包括直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攔截公共交通工具後上車搶劫。3.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1)對象:僅限金融機構的金融資料。(2)搶劫正在使用的運鈔車,也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1)多次搶劫是指三次以上,應當在行為人實施的每次搶劫均已構成犯罪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犯罪的故意發生、犯罪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2)行為人基於壹個犯罪故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壹時間同壹地點搶劫多名在場人員的;或者基於同壹犯罪故意在同壹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壹地點連續搶劫多名途經此處的人員;或者在壹次犯罪中,連續搶劫壹棟居民樓內的數戶居民,壹般應認定為犯罪。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1)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可以是過失、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2)必須是搶劫本身造成的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即搶劫的任何構成行為造成的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3)本案不存在未遂形態。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既包括無此身份者冒充軍警人員,又包括此類軍警人員冒充另壹軍警人員,以及真實軍警人員搶劫。7.持械搶劫(1)槍支必須是真槍,不需要子彈;(2)行為人必須實際使用槍支,至少出示真槍。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知道這些物資是特殊物資。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械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