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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城市和鎮規劃區內依法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對軍事、宗教、華僑住宅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權責統壹、屬地管理、預防為主、合理使用、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區的房屋安全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其下屬房管機構負責市政府直屬公房的安全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財政、工商、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綜合管理、安全生產監督、教育、文化、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配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成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網絡,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房屋安全調查、房屋安全鑒定、直管公房維修、危險房屋應急救援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第七條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房屋安全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及時受理並依法查處。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八條房屋產權人是房屋安全的責任人;財產所有人下落不明的,保管人為安全責任人;沒有保管人的,用戶是安全負責人。產權人、保管人或者使用人對安全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 *擁有* * *部分房屋,由* * *某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 * *擁有治理權。

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安全責任人;其他單位管理的公房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第九條歷史上自行管理的房屋所有權人死亡,尚未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在其法定繼承人或者原代理人中確定代管人承擔安全責任。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在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後,可以將其暫時代管,並確定安全責任人:

(壹)產權人下落不明,無保管人和使用人,原代理人未出現,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公告30日後產權人或原代理人仍未出現的;

(二)產權不明,經房產部門公告30日後無人認領的;

(三)產權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均未出現,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公告30日仍未出現的。第十條不同性質相鄰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不同性質相鄰房屋的安全責任。第十壹條房屋轉讓、出租時,轉讓人和出租人應當告知受讓人和承租人安全責任;受讓人和承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責任。

房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宣傳房屋的安全使用,並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的房屋的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發現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業主委員會並告知全體業主,在小區明顯位置張貼告示,並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協助組織鑒定和維修。第十四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實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按照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維護供水、排水、供電、供氣、消防、通訊、防雷、電梯等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

(二)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保存歷年房屋維修記錄;

(三)臺風、暴雨、汛期來臨前,做好房屋排險準備工作;房屋出現危險時,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四)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並根據鑒定文件提出的建議采取加固、修繕、處理等措施;

(五)發現房屋有螞蟻的,應當向白蟻防治單位報告並及時滅治;

(六)保證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