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放寬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建[2015]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明確租房提取公積金的條件
職工及其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租房的,可以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第二,規範租房公積金額度。
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實際租金全額列支;職工租住商品房,僅提供無產權證明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1.500元。如員工除提供證明外無房產
此外還提供了租房合同和實際房租支出發票,經核實無誤,根據“住房公積金每次可在申請日前3個月內提取,每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繳存額,也不得
超出實際月租金支出的流程處理。
?第三,規範租房提取公積金流程
職工及其配偶租住公租房或商品房的,按照租金提取流程辦理,提交的具體提取材料詳見附件。
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4.租房提取公積金的時間和方法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職工每年可申請提取壹次,提取資金每季度轉入其銀行賬戶。如果提取持續壹年,員工需要重新申請提取。
五、進壹步打擊非法出租房屋提取公積金的行為。
(壹)管理部發現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立即終止正在進行的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利用虛假材料騙取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職工應承擔以下後果:
1.管理部門會通知員工違規所在單位,單位會對員工進行批評或做其他處理。
2.違規從業人員的個人信息記入管理中心“個人不良信息數據庫”,同時記入北京市相關征信系統。
3.自違規之日起三年內,管理中心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3)單位協助職工套取住房公積金,違規行為記入管理中心“繳存單位不良信息數據庫”,同時記入北京市相關征信系統。
六、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及其他註意事項
本通知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頒布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7-07。請以目前實際購買政策為準。)
點擊查看更多房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