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1)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同條款可以變更或解除;(2)因不可抗力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三)當事人協商壹致。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由責任方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