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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農村戶口離開工作城市,住房公積金能全額歸集嗎?有人說只能收到自己的那壹份吧?

最近正在辦理離職手續。當然,我可以全額領取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的,但是在我們那裏,提取是由單位統壹辦理的,速度相當慢,兩三個月到半年不等,唉...,但是沒有找到相關的規定。可以咨詢相關部門。如果單位拖久了,我自己處理。以下是濰坊市的相關文件,各地應該都差不多。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轉移和提取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使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轉移和提取工作規範有序進行,保障繳存人方便使用住房公積金,結合《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操作規程》,制定本辦法。

壹、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範圍

濰坊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開立

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內的所有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登記,並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錄用和調動的職工,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動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手續。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程序

1.單位向管理中心歸集,並按要求填寫《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登記表》、《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單》、《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單》。

2.在規定時間內將《濰坊住房公積金登記表》、《濰坊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單》、《濰坊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單》發送至管理中心辦理登記開戶手續。

3.單位在管理中心辦理登記開戶手續後,應當在發薪日後5日內,按照匯繳登記簿確定的人數和匯繳總額,按時足額向管理中心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當月職工人數如有變動,應先填寫《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動清單》,為新職工、退休職工、轉崗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或封存手續,再填寫《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補)函》。

四、《住房公積金歸集和繳納清單及庫存匯總表》的填寫要求

住房公積金匯繳簿和庫存匯總表是單位為職工個人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依據。因此,單位在編制匯付簿和存貨匯總表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處理:

1.確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名單(包括在勞動部門登記並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和農民合同制工人)。

2.確定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計算職工個人和單位的繳存額。

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行政單位職工工資基數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級工資、工齡工資、獎金、福利、補貼(不含住房補貼)之和;事業單位是崗位工資、津貼、獎金、福利和補貼(不含住房補貼)的總和;企業單位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含住房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之和。

3.確定繳存額:繳存額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規定的繳存比例。新入職員工每月工資乘以規定的繳存比例。繳存額每年調整壹次,每年6月30日前調整並填寫《匯繳書》,作為下壹年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依據。

住房公積金年度為1年7月至次年6月30日。

動詞 (verb的縮寫)延期繳納和逾期繳納住房公積金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壹)工資接近或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瀕臨破產或解散的企業或職工,可申請延期支付;

(二)企業效益不好,但基本能保證工資支付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繳存比例;

(三)企業效益雖不好,但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應按規定比例發放。

(三)單位有下列情況之壹者,應予支付:

1,因有困難,按規定程序,管理中心審批已延期,單位有正常繳費和還款能力;

2.新增職工或轉崗職工未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3.因故未繳或錯提住房公積金;

4、由於其他原因應支付的。

單位補繳時,應先填寫《濰坊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單》(壹式兩份),並根據補繳清單,填寫《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款書》。

六、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破產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處置。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轉移或者撤銷手續。

(壹)單位合並、分立的,由原單位持相關法律文件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轉移手續;

(二)單位撤銷、解散或破產後無力重組的,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持相關文件到管理中心辦理註銷手續。分流職工的轉移手續,不再分流失業人員的全額支取手續。

(三)單位破產重整後,新組建的單位應當持相關法律文件和印章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七、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逾期不繳、少繳的處罰。

單位未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和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單位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壹)職工符合下列情況之壹,需要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應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提取理由,經單位核實蓋章後,憑本人身份證、提取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人數較多的可由單位辦理。

1,購買(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維修費用超過房屋造價30%)的自住住房;

2.退休了;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國或出境定居;

5、調離本市;

6.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7.租住自住住房,且租金超過家庭收入的15%;

8.下崗失業。

(二)下列情況不能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1.申請個人公積金貸款,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以上的,貸款年度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還款。

2.除夫妻外,其他親屬之間的公積金是不能互相借的。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材料:

1.購買商品房,需提交購房合同、房產證、購房發票(付款30%以上)。

2.買二手房,必須提交房產證、契稅、交易費發票。

3、單位集資建房,必須提交詳細的住房分配清單或購房協議及付款收據。

4.因城市拆遷購買房屋的,應當提交拆遷部門出具的拆遷證明、補償計算表和補繳發票。

5.居住在農村的職工,需要根據城鎮規劃新建或改建自有住房的,必須提交宅基地使用證和縣級以上國土規劃部門批準的城鎮規劃許可證。

6、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交大修的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第1-6條,需要提取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交夫妻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

7、職工退休(包括提前退休),應提供退休證明或退休、退職申請表。

8.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1-4殘疾證。

9、下崗職工,必須提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

10.職工辭職辭退須提交原單位的辭職辭退文件及本人檔案移交人才交流中心保管的協議。農民合同制工人離開市區回原籍的,應提交相關辭職辭退文件和戶籍證明。

11.企業因撤銷、解散、破產等原因無法重組,且未對職工做分流安排的,須由企業持法院等部門的有效文件在中心辦理。

12.出境定居的,須提供居住國的居住證、出國護照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或出境證明。

13,本市轉出的,須提交工作調動材料和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14.研究生被錄取,與原單位解除工作關系的,須提交錄取通知書和單位證明。

15.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退股,必須提交職工死亡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證明。

1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及上月還款證明,每年5月、11月辦理。

17.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每年5月、11月提交租房合同、繳費憑證、家庭收入證明辦理。

以上所需材料均為原件。

(4)提款金額的確定

1,員工離職或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國或出境定居;調離城市和下崗職工,進行全額撤並和清算。

2.購買、建造、翻新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員工,應根據其本人及其配偶賬戶中的余額支付工資。除大修外,同壹套房子只能退壹次。

3.職工償還貸款本息,且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大於借款人當年歸還的貸款本息金額的,只能提取當年歸還的貸款本息金額,超出部分不得提取。

4.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及其配偶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家庭當年實際支付的房租。

九。住房公積金轉移

職工在同級管理中心範圍內調動和轉移的,可以將原單位設立賬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入調入單位設立的賬戶。如果是在同級管理中心的管理範圍內進行轉移,則只轉移余額和計息產品,不進行結息。調入單位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原單位封存壹年。新調入單位壹年後不能繳納的,可以全額提取。轉出同級管理中心管理範圍的,辦理轉出時連同利息壹並辦理。

十、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對賬和查詢制度。

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臺賬,及時登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並於每年6月30日後兩個月內與管理中心提供的單位個人利息清單進行對賬,填寫單位住房公積金余額對賬單,加蓋公章後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應當保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數據完整、安全、記錄正確,按時記賬結息。同時,要建立完備的查詢系統,開放相關查詢系統,方便儲戶查詢。

十壹、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2004年凡原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十二、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濰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濰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04年6月18日